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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

吴梦云律师2022.02.07589人阅读
导读:

据此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只要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应有效。再如,在某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刀鱼购销合同中,公司交付的刀鱼质量不合格,债权人拒绝受领,也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其四,市场秩序允许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承担风险并存。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那么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此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只要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应有效。再如,在某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刀鱼购销合同中,公司交付的刀鱼质量不合格,债权人拒绝受领,也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其四,市场秩序允许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承担风险并存。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关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的形态有:

其一,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予保护。

这多发生在公司债权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场合。例如,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应与公司的代理人一起向公司负连带责任。再如,公司与其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该抵押合同无效。

其二,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予部分保护。

这主要发生在合同部分无效、公司债权人违反不真正义务、公司债权人与有过失等场合。例如,当无效的原因只是存在于合同的部分内容,且确认合同部分无效时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据此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只要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应有效。再如,在某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刀鱼购销合同中,公司交付的刀鱼质量不合格,债权人拒绝受领,也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其三,法律设置特定的条件和范围,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市场秩序。

对此,以公司收购自有股份为例加以说明。对公司取得自有股份,法律不加限制,会妨碍公司资本充实并害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如果公司取得全额未缴足的股份,若属无偿取得,在实质上无异于免除未缴股款的义务;纵取得全额缴足的股份,若为有偿取得,则与资本的发还同一效果。

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第二,股票价格上涨时,公司尽量收购其股票以图利。在公司已大量收购场合,因恐大量抛售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而不敢大量售出,造成公司的流动资金固定,降低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支付能力。但是,如果禁止公司取得其股份,也违反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

其四,市场秩序允许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承担风险并存。

例如,公司负债经营已成普遍现象,也是公司充分利用其技术、设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途径之一。但是负债经营的公司如果经营不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偿付债务利息和本金甚至破产,将使公司债权人蒙受损失。公司的负债比例越高,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

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样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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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那么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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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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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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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是有一定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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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内容: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的处理因债权成立时间、证券公司处置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发生在9月30日前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若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前被处置且公告了有关处理政策的,按照原定政策执行,若处理政策不明或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后被处置的,则有关个人债权由国家收购;而对于发生在9月30日后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四部委《意见》等未作规定,应理解为暂不纳入收购范围。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明显差别待遇,债权人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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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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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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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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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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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内部机制合理的内涵,也包容不损害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义,还应含有不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容。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已设有若干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当然应予采纳。这对防止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这同样意味着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债务,从而实现其债权。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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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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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那么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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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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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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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价发行股票。那么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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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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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内容:分立合并:韩国商法第530条之2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与一个或者数个正在存立的公司进行合并。关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规定只能详见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该条对公司分立规定了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对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正是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纳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护范畴。那么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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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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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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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内容: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换言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本文拟对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那么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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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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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

    内容:[1]但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符,诸如休眠公司的产生。目前我国休眠公司的存在形态主要有三种:资格无,人犹在。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那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后,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公司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处于一种潜伏、歇业或者非法存续的状态,但是其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即其营业资格还存在,只不过处于一种法律资格尚存、经营实体已无的休眠状态。尽管休眠公司存在的形态具有多样性,但它们都是为逃避债务而产生和存在,并且这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那么“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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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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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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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

    内容:据此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条款只要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应有效。再如,在某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刀鱼购销合同中,公司交付的刀鱼质量不合格,债权人拒绝受领,也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其四,市场秩序允许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承担风险并存。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那么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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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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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

    内容:可见,这一时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已经丰富了内容,得到迅速发展。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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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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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

    内容: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的形态有:1、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予保护这多发生在公司债权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场合。按《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债权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无论何者,均不利于公司债权人。那么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哪些形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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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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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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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内容: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公司合并时哪些债权人能提异议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那么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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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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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最低资本制度

    内容:一、问题的提出那么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最低资本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29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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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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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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