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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姚平律师2022.02.07355人阅读
导读:

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关于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此时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善意来举证,就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在交付财产以前处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财产时为恶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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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主提体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主提体吗

    内容: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主提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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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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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一、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最基本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无因行为取得财产或者取得财产的因无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于无权处分而且取得财产人不知处分财产人是无权处分的,有因的行为取得的财产。特别注意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那么不当得利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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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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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次债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第一受让人不予追认的,第二受让人取得的实际清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二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转让合同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无须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那么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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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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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内容: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相对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由,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更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是善意,没有给予保护的必要,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中,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则需要受让人知情,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之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还需具备相对人知情的主观要件,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二者互相认可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应被动辄撤销。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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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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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合同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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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借贷合同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吗?

    内容:在生活中,有时候人们会避免不了会产生借款活动,在签订借贷合同的时候,如果一不注意可能会时一份无效合同,那如果借贷合同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吗?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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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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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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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哪些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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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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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怎样的权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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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怎样的权利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怎样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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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内容: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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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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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来主张权利。继承人需要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需要清偿,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等人员来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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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撤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自保工具,具有突破债的相对性之特征,其效力可能及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私法关系,适用时可能对交易安全形成较大程度的掣肘。在此情况下,撤销权诉讼就应确立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律价值取向中优先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对债务人处分行为类型进行区分,即分为无偿行为与有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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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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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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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

    内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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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

    内容: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实际上,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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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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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指的是由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内容: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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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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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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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谁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谁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谁归债务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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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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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次债务人,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次债务人,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内容: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如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那么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次债务人,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10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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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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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过期主张债权该如何判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过期主张债权该如何判定

    内容:债权人过期主张债权该如何判定债权人过期主张债权该如何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债权人过期主张债权该如何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36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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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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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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