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
导读: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此类纠纷具有群发性、调撤率高、诉讼成本高等特点。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此类纠纷具有群发性、调撤率高、诉讼成本高等特点。关于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今物业服务纠纷越来越普遍了,这也迫切的需要大家都来关注这类话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此类纠纷具有群发性、调撤率高、诉讼成本高等特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多为物业公司对小区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的集中起诉,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
1、业主以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大会还未成立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业主主要是因为小区在建设之初,面临着入住率低等现实情况,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不能行使选聘、管理等权利,所以由建设单位代为行使。
3、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抗辩
4、以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故业主资格认定有两种:一、业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专有部分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对该部分的合法占有。在无特别约定时,买受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通过建设单位的交付行为得以实现。遵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交易习惯,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或者买受人在交房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才完成交付行为,此时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均视为小区业主;二、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即已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否收到房屋钥匙,均具有业主资格。
5、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义务为由抗辩
维修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约定,一般约定的维修范围包括房屋本体公用设施,不包括室内部分的维修;在维修范围约定不明情况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3条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划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承担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养护义务时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业主需要避免只要小区物业出现问题就找物业服务企业的思维。对于维护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物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分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6、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