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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担保中谁有优先权行使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

姚平律师2022.02.09283人阅读
导读:

实际上,混合担保中,人保所起到的只是针对物保的一种补充性作用,所以,真正追究担保责任的时候当然是物保优先的。那么在混合担保中谁有优先权行使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际上,混合担保中,人保所起到的只是针对物保的一种补充性作用,所以,真正追究担保责任的时候当然是物保优先的。关于在混合担保中谁有优先权行使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混合担保中人保与物保一般是物保优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后实现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人的担保,债权人对第三人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人的担保的实现有选择权。但当事人间有清偿顺序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人是否都具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实际上,混合担保中,人保所起到的只是针对物保的一种补充性作用,所以,真正追究担保责任的时候当然是物保优先的。一般混合担保所适用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如果单凭抵押物就足够偿还当事人的债务了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再提供人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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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担保与人担保都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也可以就人的担保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本案中,主合同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并未成立,只是达成了借款合意。此外,本案中抵押人以其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抵押,但尚未登记,故该抵押权尚未设立。从以上论述可知,保证人也不得依混合担保中对债务人所存在的物保提出先诉抗辩权,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18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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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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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以及如何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以及如何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

    内容: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那么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以及如何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61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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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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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同时担保同意债务的情形下,当某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论破产中抵押权与债权的优先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论破产中抵押权与债权的优先权

    内容: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那么论破产中抵押权与债权的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23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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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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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实践经常出现一个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产生优先权和担保债权的同时存在如何适用,那个更优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债权基本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具有社会公信力,比其他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1.优先权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债权。或者规定已设定担保债权,优先权在担保债权之后行使。优先权变成留置权,名正言顺成为担保债权,享有最高的物权。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875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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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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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的担保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担保人可以行驶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抗辩权、撤消抗辩权、时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权。担保人因为承担偿还的责任,所以也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对于担保物权期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但是担保物权的行使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导致担保权人滥用担保物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该期间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但若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则担保物权将始终存续。那么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81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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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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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专利优先权的作用具体如下:1、国际上,可以适用于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的情形;2、我国境内,申请人自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体再次申请专利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是怎样的

    内容:财产担保是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是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在财产安全由人担保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财产安全与人身担保的关系,众说纷纭。也就是说,担保物权人没有权利选择优先行使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而必须先行使物的担保。本法在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三种情况对物保与人保的关系作了规定。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一债务人进行追索。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那么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60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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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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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分

    内容: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分1、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相关知识:共同抵押的类型1、按份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那么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35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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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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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

    内容:在应收账款适格、质押合法有效、前述抗辩均不成立的前提下,应收账款优先权的行使还会受到哪些先天限制?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基因缺陷,下面催天下小编将为大家解答。那么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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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45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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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内容: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是什么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为公民时,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要有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或者住所变更等事实发生;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那么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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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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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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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区分在哪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区分在哪里?

    内容:接下来就由律师365带大家了解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区分在哪里?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以上便是律师365小编关于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区分的介绍,在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中,难免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金链紧张,而急需要大量活钱,那么抵押和担保就是其中的两种常见方法了,如果你的人脉关系雄厚的话担保是最好的选择。那么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区分在哪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99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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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是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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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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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按下列方法计算:1、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2、如果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可以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等日期予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在混合担保中谁有优先权行使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在混合担保中谁有优先权行使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

    内容:实际上,混合担保中,人保所起到的只是针对物保的一种补充性作用,所以,真正追究担保责任的时候当然是物保优先的。那么在混合担保中谁有优先权行使人身担保和物质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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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内容: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担保物权竞合一般是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那么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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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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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种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种类

    内容:关于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请求之间受偿的顺序,我国《海商法》规定为:1、船员工资等的给付请求;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及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那么《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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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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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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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由上文可知,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那么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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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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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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