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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许瑞林律师2022.02.09387人阅读
导读: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关于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通过提前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来降低自身担保的风险。担保人的提前追偿权是什么意思呢?如何行使保证人的提前追偿权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主要包括行使的主体、客体(标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应为保证人,并由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里的保证人,既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包括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这是因为,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不管哪种形式的保证人,都可以成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主体。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然,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至于其是否完全构成破产债权,除已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和诉讼未决的以外,仍须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也就是说,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有时和破产债权范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一俟确定为破产债权的,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数额就仅限于确定的数额。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

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或是基于不愿意申报,或是基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报。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必须是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未如期申报债权。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想参加破产分配,其参加的时机如何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或保证人明确表明自己不参加破产分配的,那么保证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请参加破产分配。但是,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以前,债权人未明确表明不参加破产分配的,保证人就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破产分配。

只要超过了法定申报期限,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届满后至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以前补充申报。在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保证人补充申报以后,债权人以自己未如期申报债权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该如何处理?催天下小编认为,在债权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向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况下,还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无财产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如果拒绝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在某种情况下就可能违背了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债权人不愿意向保证人追偿时,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证。

因此,在查明债权人确实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应当接受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申请。但是,另一方面,必须让保证人退出破产分配程序。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样,同样应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为债务人担保的情况,也需一并说明。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样,破产程序对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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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证人有追偿权,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偿权,但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除外。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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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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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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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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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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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那么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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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么样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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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么样的

    内容: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虽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法律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赋予其预先追偿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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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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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那么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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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不是,普通债权,但需要最先赔付
  •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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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内容: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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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应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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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担保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担保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806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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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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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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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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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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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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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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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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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内容: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追偿,并寻找担保人。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因为双方的欠款条件成立,自然保证人也无法被称之为是保证人。为此前提之下,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期间,保证人有权力率先对于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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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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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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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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