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恐怖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2-03-24 1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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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2024-04-27 07:49:53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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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那么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642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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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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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内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张旭律师
    2022.04.183459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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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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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5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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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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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直接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直接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无合法手续或暂时无合法手续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和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本罪。但是非航空人员、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受本罪调整。那么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460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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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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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那么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68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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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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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应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内容: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种行为结果三类。那么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82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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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主体要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无因管理主体要件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主体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的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那么无因管理主体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651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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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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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内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那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42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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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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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毫无疑问。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值得注重的是,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为债务人的权利,因此仅为权利内容的一项权能,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的整体而非一项权能。同时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仍处于债务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不能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当然,当债务人表示接受遗赠后,接受遗赠财产则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那么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105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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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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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那么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14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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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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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客体是本人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财产,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具体地说,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而且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之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限制,作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因为管理人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人。那么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628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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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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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遗憾的是,民法典在规定父母之探望权时,未从被探望子女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同时,立法与司法实践亦亟需对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权利予以特别关注。那么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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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82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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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内容: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38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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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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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是对代位权客体的主体方面的限定。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此种要求。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101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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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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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部属罪怎么构成的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虐待部属罪怎么构成的

    内容:一、虐待部属罪怎么构成的1、我国虐待部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李广荣律师
    2022.03.2723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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