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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

张旭律师2022.02.09192人阅读
导读: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那么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关于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提供给债权人或他人做抵押的话,此时会存在一个抵押权,而债权人就是作为抵押权人存在。但实践中,具体提供抵押的情况不同,就导致抵押权的内容不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

什么是抵押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抵押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抵押权人必须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否则过期没有行使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当时的抵押权就白设定了。

如何运用抵押权?

对于抵押权的设立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在抵押物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情况记载的法律程序。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抵押登记分为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和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设立抵押。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是指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已登记抵押权时,如果其他抵押权人对未登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记的抵押合同先于已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也能先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就该特殊动产得到清偿。

当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就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受偿,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照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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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房产拍卖之后余下的部分你可以主张偿还你的欠款
  •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期间中断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期间中断吗?

    内容: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会导致抵押期间也中断。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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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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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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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要件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要件是什么

    内容:本罪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一些公众资金的行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经上述分析可知,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则认定其犯本罪,此外,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在客观表现以及犯罪主体都不相同,一般来说说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包含内容更广。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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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年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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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抵押权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年

    内容:抵押权诉讼时效三年还是二年: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合同之债等金钱债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抵押权具有对世性,但同时也具有从属性。抵押权的存在系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果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时效届满等原因无法获得保护的,那么作为其担保的抵押权也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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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判刑标准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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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中国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判刑标准

    内容: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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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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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内容:当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三、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的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经得债务人同意,结语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转让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权不会消失,在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情况下,《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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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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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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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留置权优先抵押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内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 抵押权 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 抵押权 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 抵押权 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 抵押权 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孔孟廷律师
    2023.10.164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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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内容: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不同情形处理。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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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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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内容:这一规定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通过办理抵押登记,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包括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一规定优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更加便捷地实现抵押权,优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民法典》规定:&ldquo,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民法典》规定:&ldquo,结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银行有权对在建住宅项目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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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抵押权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概念指的就是基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抵押合同而成立的一种权利。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行为是要式行为。抵押权为担保主债权的清偿而存在,只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抵押人,该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其为担保他人债务而在自己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承诺。物上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是物的责任,抵押权人和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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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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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中的抵押担保和求偿抵押的运用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反担保中的抵押担保和求偿抵押的运用

    内容: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所不同的是,在求偿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为抵押人,第三人则为抵押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办理求偿抵押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反担保中的抵押担保和求偿抵押的运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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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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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内容: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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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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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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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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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那么什么是抵押权?如何运用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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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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