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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陈凯旋律师2022.02.09129人阅读
导读:

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017年8月23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017年8月23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17]11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2017年8月23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收费标准;

(十一)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四)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规定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2015-1-31。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

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

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

(1)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实缴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

(6)公司注册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7)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8)公司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公司经营期限: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

(10)公司经营状态:指网贷机构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网贷机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公司经营范围:指网贷机构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2.2网贷机构股东信息

(1)公司股东名称:指网贷机构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

(2)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网贷机构股东持有股份占网贷机构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1)组织架构:指网贷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

(2)从业人员概况:指在网贷机构工作,由网贷机构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

2.2.4分支机构信息

(1)分支机构全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分支机构所在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3)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

(4)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5)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6)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

(7)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

2.2.5渠道信息

(1)公司官方网址:指网贷机构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

(2)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网贷机构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

2.3网贷机构审核信息

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2.4网贷机构经营信息

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网贷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10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2.4.11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2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2.4.14逾期90天以上笔数: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2.4.15代偿金额: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2.4.16代偿笔数: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笔数。

2.4.17收费标准:指网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2.5网贷机构项目信息

2.5.1借款人基本信息

(1)借款人主体性质:指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借款人所属行业: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单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行业类别。

(3)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借款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4)借款人征信报告情况:指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

2.5.2项目基本信息

(5)项目名称和简介: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介绍。

(6)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7)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8)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

(10)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

(11)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12)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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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般会被关三年以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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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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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法律分析:当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律分析: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法律分析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在提起诉讼前,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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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什么

    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26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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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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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贷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网贷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吗

    内容:如果是跟已注册的网络借贷平台签的,能提供当时网贷合同,流水,记录是有效的。如果是跟个人在网上借款的合同,能提供借款时双方视频,语音信息,转账流水,有对方身份证照片更好,但是如果以上东西都没有,法院一般是支持不了的!根据网贷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而网贷平台应加强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那么网贷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6240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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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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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2p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的区别与联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p2p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的区别与联系

    内容:随着互联网渗入各行各业,网络贷款越来越受欢迎,而P2P网贷也出现了很多不正规的平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那么,p2p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张芸律师
    2021.10.2767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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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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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刑一年半属于缓刑的适用区间和范围,具体能不能判缓刑要看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需要备案吗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需要备案吗

    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那么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机构需要备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748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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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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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借贷金额以大额为主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网络借贷金额以大额为主吗

    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那么网络借贷金额以大额为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613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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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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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议及时停止微信加人拉群任务。
  • 个人从事校园借贷属于违法行为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个人从事校园借贷属于违法行为吗

    内容:个人从事校园借贷属于违法行为吗是属于犯法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那么个人从事校园借贷属于违法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68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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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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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内容: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23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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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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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25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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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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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知情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仍然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续也会有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如何,可以跟我们沟通一下,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内容: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2017年8月23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12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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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内容:第三章存管人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那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952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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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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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内容: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属于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所以是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张旭律师
    2022.03.033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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