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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任冰峰律师2022.02.09378人阅读
导读: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1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工商局:

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五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章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条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指引第六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四章备案后管理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存管信息等。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示。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银监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配合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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