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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2022.02.1091人阅读
导读: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知乙参加诉讼,乙以书面表示放弃应得的服务费。这起案件,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无异议。由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中未明确服务费分配的具体份额,该3000元债权应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甲、乙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甲、乙两人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系属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那么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知乙参加诉讼,乙以书面表示放弃应得的服务费。这起案件,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无异议。由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中未明确服务费分配的具体份额,该3000元债权应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甲、乙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甲、乙两人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系属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关于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会产生怎样的效力呢?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长期为丙作家政工作,签订的服务合同,一年甲、乙共计总费用为3000元,合同对二人未作具体分工。期满后,丙未支付服务费,甲起诉到法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知乙参加诉讼,乙以书面表示放弃应得的服务费。甲仍要求丙给付其3000元,但丙抗辩称因乙已放弃债权,所以只能给付甲1500元。

这起案件,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无异议。服务合同确已生效,且甲、乙履行完毕,只是丙未支付服务费。可以依法确认甲、乙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如何认识乙放弃债权的效力呢?有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由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中未明确服务费分配的具体份额,该3000元债权应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甲、乙的共同共有财产。乙放弃对丙的债权,甲未表示认同,而要求全部履行债务,所以就认为甲不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

(一)共有与债权的关系。学理讲,所谓共有,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共有条款,被置于民事权利中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内容之中,并将其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由此可知,民法意义上的共有制度用来规范多人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形,这种制度的适用基础是所有权,说到底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制度。众所周知,民事权利体系,物权与债权是最重要的两类,两者在权利性质和特征上迥然相异,在民事立法上,两者在仍然生效并执行的民法通则中,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债权分列二节,特别是物权法与合同法也都独立颁行于世。这两种权利制度的规范基本是各成一体。既然共有是物权制度,那么用共有来解释债权上的问题,实际上适用范围上的错误。同时,刚颁布并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实质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的成立不能再予以推定,所以更谈不上如本案中两个人享有债权是共同共有的认定。

(二)本案的多数人之债究属按份之债抑或连带之债。从学理上讲,根据债的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本案中,甲、乙两人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系属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具体而言,按份之债是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连带之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本案中甲、乙两人系多数人之债权的主体,在合同成立之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甲、乙的债权份额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也没有达成所谓补充协议,因此,如果从合同书面内容进行判断,该债权似乎不具按份之债的特征。

三、本案的结论

既然德国民法的上述规定,具有制度上的内在合理性,我们在民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鉴其法理要旨,具体到本案:在双方未明示债权人任何一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全部给付,则应作为按份债权处理,至于债权份额应由法官根据债权形成的情况来加以分割,一般原则为,无显著事由则按等分对待。

案件中,甲、乙两人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乙以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自己应得的份额,而且,在服务过程中,两人并无显著事由可以区分份额的大小,故认定两人应分别拥有1500元的债权,乙的放弃行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有效。甲要求丙支付其全部债权份额,法院不予以支持。判决丙给付甲1500元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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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免除债务如何才能具有效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免除债务如何才能具有效力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如何才能具有效力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如何才能具有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29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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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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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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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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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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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默认放弃债权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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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默认放弃债权吗?

    内容: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则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默认放弃债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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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特征是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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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特征是哪些?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特征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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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转让债权要怎么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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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转让债权要怎么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债权的转让问题,一直是民法乃至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债权人未经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意时擅自转让债权,如何确认从属其的保证合同效力?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因此,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要怎么确认原保证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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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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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

    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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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有怎样的效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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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的撤销权有怎样的效力

    内容:债权人的撤销权有怎样的效力从解释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而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并使其脱逸的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的地位。债权人撤销权承担的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有怎样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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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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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

    内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知乙参加诉讼,乙以书面表示放弃应得的服务费。这起案件,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无异议。由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中未明确服务费分配的具体份额,该3000元债权应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甲、乙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甲、乙两人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系属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那么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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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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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内容: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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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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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权利并从债务人处取得应得债权的权利,四、代位权的局限性1. 权利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受债务人目前财务状况和债务性质的制约,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2. 权益保障:原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尊重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其损失,三、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代位债权与原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追索权,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应当承担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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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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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企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关于国企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内容:关于国企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那么关于国企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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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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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58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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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合同债权质押是什么

    内容:我国法律目前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无明文规定。合同债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效力: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

    许瑞林律师
    2022.03.2588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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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

    内容: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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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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