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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龙珊律师2022.02.11496人阅读
导读: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2011年3月,双方仍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被告王*铭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而且,原、被告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被告的存折和银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经常拿被告的银行卡(存折)领取存款,被告发现后多次叫她归还。原告遂从中国银行帐户转帐40000元归还给被告,并不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实发工资,经对比,原告的工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工资收入。那么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2011年3月,双方仍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被告王*铭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而且,原、被告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被告的存折和银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经常拿被告的银行卡(存折)领取存款,被告发现后多次叫她归还。原告遂从中国银行帐户转帐40000元归还给被告,并不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实发工资,经对比,原告的工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工资收入。关于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张-蔷与被告王*铭原为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王*峰的监护权、抚养权归被告;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内家具、电器等归王*峰名下,原、被告均不得将房屋变卖、转让或出租,如有特殊情况,需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王*峰对以上财产享有终身拥有权;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给原告作为外出居住补偿费,补偿期限为10年,离婚生效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离婚生效后,住房及房内家具、电器由被告照顾儿子王*峰享用,如被告方再婚,以上财产不能属于被告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被告与其再婚有住房条件后,以上房子及房内家具、电器,应由无房原告方居住,被告即可终止每月支付给原告方外出住房补偿的200元人民币。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2011年3月,双方仍共同生活。原告张-蔷诉称,2010年10月份,被告由于炒股借原告40000元,后于2011年6月7日补写欠条一张交给原告,欠条约定借款于2012年6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不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被告王*铭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从原告提供的欠条里附有条件:原告将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过户到被告及儿子王*峰名下,被告遂向原告支付40000元,但原告没有履行其过户登记的义务,所以被告也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原、被告离婚后共同居住期间,被告的存折和银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经常拿被告的银行卡(存折)领取存款,被告发现后多次叫她归还。原告遂从中国银行帐户转帐40000元归还给被告,并不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向法院出具了2011年6月7日被告写给她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张-蔷人民币肆万圆整。房屋一套与她无关(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她也无所有权,欠款于2012年6月1日前还清。立此据为证。”还有2010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其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向被告的银行卡转帐40000.80元的存款回单。

被告则向法院出具了原、被告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从被告银行卡上分6次领取大笔费用的银行交易记录:2008年4月8日领取6000元,2008年9月28日领取9500元,2009年2月11日领取6000元,2009年6月17日领取5000元,2011年1月9日领取8000元,2011年2月20日领取10000元,合计44500元。

还有原、被告关于本案争议的4万元的手机短信4条,主要内容都是原告答应将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过户给被告,被告支付4万元给原告。关于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是否登记在原告张-蔷名下?通过被告提供的上述手机短信内容,以及法庭上原告的自认并得到被告的认可,双方都承认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登记在原告张-蔷名下。

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实发工资,经对比,原告的工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工资收入。

综合全案的证据来分析,原、被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经济没有分开各自独立使用支配,原告多次领取了被告的存款;欠条内容及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往来表明,原告诉称的被告欠其的40000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过户的问题有密切联系;被告的收入远高于原告的收入,被告向原告借钱的可能性较低等。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涉及个人隐私,文章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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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并做的公积金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房屋归属,然后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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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一方不承认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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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下面为大家介绍:离婚后一方不承认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但是这一真实存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超越了一般借贷关系的范围,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借贷是夫妻共同商议所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贷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果借贷关系的发生对夫妻有共同的债务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的债务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婚内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还要看证据。那么离婚后一方不承认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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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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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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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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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

    内容:生活中对于夫妻之间的借条我国现行法律是认定有效力的。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夫妻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针对婚内夫妻之间打借条一定要谨慎,这个是具有法律责任的。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偿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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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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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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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离婚律师解析: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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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专业离婚律师解析: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专业离婚律师解析:婚后购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本案中,李某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且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那么专业离婚律师解析: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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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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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哪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具有真实性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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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从哪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具有真实性

    内容:有借贷行为就构成了借贷关系,但有些借贷关系并不是真实,而是为了利益而假冒,这必然会损坏其中一方的权益。所以催天下小编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入手去确保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查认定。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那么从哪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具有真实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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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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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谁继承他的遗产,就要同时继承他的债务,可以带资料让律师具体看一下债务内容才能做定论
  • 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

    内容: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在法院经调解离婚,双方商定大女儿由母亲抚养,二女儿由父亲抚养。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孩子已满10周岁,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应该遵循孩子的意见,由母亲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法官说法夫妻关系不存在,但抚养关系不能消除。张先生与王女士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抚养权变更后,被告亦应承担抚养费用。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满10周岁的,应充分考虑到抚养孩子的便利条件,考虑符合孩子身心健康的环境。那么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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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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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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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

    内容: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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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孩子成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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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离婚时孩子成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内容: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那么离婚时孩子成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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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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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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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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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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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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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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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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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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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

    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提出请求,如果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也就终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诉方能进行审理。那么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89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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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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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

    内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仅凭借款凭证并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187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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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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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否还存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否还存在!

    内容:夫妻双方在多年的生活中,难免会和外界产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最常见的就是共同债务的承担,那什么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否还存在!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否还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目前做法不一。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否还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32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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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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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刘晓红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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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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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5.0分 服务: 1289人 好评: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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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吴梦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5.0分 服务: 472人 好评: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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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王学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77人 好评: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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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王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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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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