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登山活动提前多少天申请

导读:
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登山团队应当在开展登山活动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山申请中外联合登山团队由中方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登山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登山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其变更部分或者重新办理登山手续。
西藏登山活动要提前30日申请。
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登山活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登山团队应当在开展登山活动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山申请中外联合登山团队由中方提出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登山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登山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登山峰的名称、海拔高度、地理位置,
(二)登山时间、路线,
(三)队员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登山简历、住所及联系方式,
(四)登山物资清单,
(五)需提供的交通、食宿等服务项目。
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登山活动的登山团队应当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山许可证。
登山活动申请批准后登山团队应当在30日内缴纳登山注册费领取登山许可证。
登山团队应当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登山团队应当在开展登山活动30日前将预算的全部金额汇寄到自治区登山管理部门。
登山团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登山计划开展登山活动。
登山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其变更部分或者重新办理登山手续。
涉及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