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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房屋差价可否作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

李广荣律师2022.03.24283人阅读
导读: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回购房屋差价可否作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

1、可以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侵犯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损失赔偿范围有哪些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其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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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购房屋差价可否作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回购房屋差价可否作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

    内容: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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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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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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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内容: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那么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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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财产损害的,侵权人需要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内容:小孙的同性恋行为能否认定为婚姻的过错方小王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男方“同性恋”导致的离婚案件。小孙为了掩盖其同性恋取向,利用婚姻的形式长期欺骗小王,致使小王成为其牺牲品其所作所为已经给小王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应该对小王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小孙和小王离婚并作价45万元将小王陪嫁物品收购另外给付小王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我国刑法也未将同性恋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婚姻法也未将同性恋行为作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予以规定。那么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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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向房产部门申请撤销房屋产权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民法典遗产房屋不继承可否处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民法典遗产房屋不继承可否处分

    内容:2、继承人是法定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那么民法典遗产房屋不继承可否处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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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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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即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法给予赔偿。至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意义重大,成为某种象征。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即使你们对宠物狗“寞寞”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无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假如宠物被撞死是由于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司机应当按照狗的市场价格向你们赔偿经济损失。
  •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约定房屋归未成年女儿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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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约定房屋归未成年女儿

    内容: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约定房屋归未成年女儿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将共同的房屋赠与子女协商好后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将长久有效。所以离婚后还就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只有在财产协议问题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书。那么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约定房屋归未成年女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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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继承公证可否委托代理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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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房屋继承公证可否委托代理

    内容: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如果有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资料,之后有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那么房屋继承公证可否委托代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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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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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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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与陈某于2012年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离婚。2013年4月3日我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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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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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那么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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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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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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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协商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可以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到法院起诉维权
  • 司机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司机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司机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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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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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果不存在所有权纠纷,一般是可以继承的。继承房屋时,应该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

    内容:在离婚时,该部分差价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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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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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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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部分子女提出以继承全部房屋为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或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在拆迁利益的诱导下,农村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实际居住为标准。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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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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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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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吃房屋差价的行为是违法的。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对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对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那么对第三者可否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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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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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非亲生可否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孩子非亲生可否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7月9日,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范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矛盾,还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可以将本案的范某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即人民法院对向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受理。那么孩子非亲生可否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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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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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继承房屋的居住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不能继承,同时不能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离婚后一方无住所 可否暂住原配偶房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后一方无住所 可否暂住原配偶房屋

    内容:离婚后一方无住所可否暂住原配偶房屋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依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后一方无住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60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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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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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共有房产所有权人可否变更产权

    内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那么共有房产所有权人可否变更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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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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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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