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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目标投资控制的目标的有哪三种表现

于海明律师2021.10.25653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目标投资控制的目标的有哪三种表现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和具体的投资控制措施,在满足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目标投资控制的目标的有哪三种表现

律师回答:

在投资目标分解的各个层次上,实际投资均不超过计划投资。这是最理想的情况,是投资控制追求的最高目标。

在投资目标分解的较低层次上,实际投资在有些情况下超过计划投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超过计划投资,因而在投资目标分解的较高层次上,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

实际总投资未超过计划总投资,在投资目标分解的各个层次上,都出现实际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情况,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投资未超过计划投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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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工程准备条款、工程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内容: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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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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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勘施工人的责任主要有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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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分为口头、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么认定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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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么认定的?

    内容: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么认定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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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人的工作: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哪些)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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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哪些)

    内容: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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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有:(一)施工安全管理;(二)施工成本控制;(三)施工进度控制;(四)施工质量控制;(五)施工合同管理;(六)施工信息管理;(七)施工组织与协调。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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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条件,即可生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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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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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的主要责任:(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建设工程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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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建设工程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内容: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那么建设工程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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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目标投资控制的目标的有哪三种表现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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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建设工程目标投资控制的目标的有哪三种表现

    内容:建设工程目标投资控制的目标的有哪三种表现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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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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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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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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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那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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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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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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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那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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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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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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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追求的最高目标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什么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追求的最高目标

    内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那么什么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追求的最高目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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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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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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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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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内容: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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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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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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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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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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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么认定建设工程转包?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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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么认定建设工程转包?

    内容:建设工程转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么认定建设工程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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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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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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