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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于海明律师2021.10.25543人阅读
导读:

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权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对建设工程 的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折价和拍卖的价款 具有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设定了三方面的限制条件 1、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法院的关于行使优先权期限的规定,有人认为,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发包人拖延结算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即可制约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因此,承包人要行使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困难。显然,这种认识把结算作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理由是尚未结算,工程欠款额不明,因此不能行使优先权。

本人认为,是否经结算,并非合同法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有三,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二、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三、 承包人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优先权。而并没有说须以完成结算为条件。 如果发包人拖延决算超过竣工时间 6 个月,承包人就不能行使优先权的话,那么等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可由发包人控制,如果是这样,合同法规定的优先权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就形同虚设,显然这不是立法的本意和取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结算的规定时间拖延结算,实质上是拖欠工程款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 286 条并不排斥承包人在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同时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那种以结算后才能行使优先权条件的认识,有碍于合同法 286 条应有法律价值的实现。作为承包企业,关键是要在工程竣工后的 6 个月期间内提起确认优先权的仲裁或诉讼。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6 月 27 日实施的司法解释:

1、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 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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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内容: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能否行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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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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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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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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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暂停施工并主张停(窝)工损失?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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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暂停施工并主张停(窝)工损失?

    内容:【裁判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三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如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及相应的索赔条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但在约定后,发包人又同意工期顺延的,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据此支持承包人关于停工期间产出的停工窝工损失,【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冯清琴律师
    2023.06.2945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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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工程多次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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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工程多次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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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2021.11.0262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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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向发包人负责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向发包人负责

    内容:因此,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向发包人负责,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成功交付,总之,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向发包人负责,是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的关键因素之一,无论是从工程质量的角度,还是从工程工期的角度,工程承包人都会以发包人的利益和期望为出发点,以确保工程的成功实施和顺利交付,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向发包人负责没错,只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符合要求,才能增强发包人的信任和满意度,也能为工程承包人带来更好的口碑和业务机会。

    张芸律师
    2023.10.2641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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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即使签了协议也是不公平的,受伤了是需要赔偿的,具体赔偿情况需要根据伤者的伤情来判断,您可以发一下伤情资料。
  •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怎么办?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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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怎么办?

    内容: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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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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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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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

    内容: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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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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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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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内容:根据《计价规范》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应包括已完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金额,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那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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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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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内容: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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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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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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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内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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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是谁(分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三者的关系)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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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是谁(分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三者的关系)

    内容:综上所述,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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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97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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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内容: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3042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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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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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

    内容: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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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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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承包人能否结算和收取工程款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实际承包人能否结算和收取工程款

    内容: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主张收取工程款。那么实际承包人能否结算和收取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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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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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内容:风险条款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这样的条款属于让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应对方法正如前文所言,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强制标准,违反其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施工过程中,若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过大,可能造成承包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可以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工程款。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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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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