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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郭铭芝律师2021.11.02303人阅读
导读: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阅读提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65号民事裁定书,以下值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然而,如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当时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参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的122268501.8元工程价款,系经中铁公司、凯通公司2017年4月30日达成的《结算协议书》对已建工程结算的结果,2017年6月16日的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因此,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可认定为2017年6月17日,优先受偿权的期间应为自此开始计算的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利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灶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清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利盛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盛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盛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为中铁公司的债权属于优先债权是错误的。(一)武汉仲裁委的调解书应予以撤销。1.武汉仲裁委的仲裁程序违法。2.中铁公司、凯通公司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违反法律规定。(二)在调解书应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中铁公司、凯通公司的《结算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三)即使认为凯通公司拖欠中铁公司款项,该债权也不应认定为优先债权。1.中铁公司、凯通公司涉嫌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2.凯通公司拖欠中铁公司款项,也应当认定为属于普通债权。二、原审法院认为中铁公司行使优先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是错误的。三、本案不应按照财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综上,请求:撤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初3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利盛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铁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中铁公司与凯通公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该约定真实有效,中铁公司向武汉仲裁委提请仲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中铁公司对诉争122268501.8元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三、中铁公司行使优先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凯通公司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利盛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利盛通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是否应当裁定再审。一、关于仲裁调解书的效力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铁公司系依据与凯通公司签订的《帝豪国际花园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帝豪国际花园项目工程款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则中铁公司提起仲裁有合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其相关的诉讼和仲裁程序均应中止,由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相关程序方可继续进行。该规定旨在确保管理人能够履行职务,避免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财产处置偏颇。本案所涉的仲裁在一审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未中止待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其程序与上述法条的规定不符。然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凯通公司的管理人在仲裁调解书送达后,对相关程序、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并未表示异议,其在中铁公司据此申报优先债权时,认可享有优先债权的工程款范围仅为本金部分的金额122268501.8元。因此,本案所涉仲裁在程序上虽有不当,但管理人已经履行了职责,避免程序瑕疵造成实体上的错误,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武汉仲裁委作出的案涉仲裁调解书有效,并无不当。二、关于中铁公司对凯通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铁公司、凯通公司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结算协议书》,时间在一审法院受理凯通公司破产申请之前。武汉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的仲裁调解书认定,中铁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结算价款为3.59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凯通公司欠付工程款122268501.8元,欠付中铁公司停窝工期间所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和安全防护等费用支出49436498.2元。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属于偏颇性清偿债务的行为。该协议书有关工程价款的结算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确认,又经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中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三、关于中铁公司对凯通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是否属于优先债权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行使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武汉仲裁委员会认定,中铁公司对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凯通公司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申报确认过程中确认,中铁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122268501.8元。如上所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系依中铁公司依照与凯通公司的约定提起,且并无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中铁公司对于凯通公司管理人关于享有优先权债权数额的确认亦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可管理人关于中铁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122268501.8元债权为优先债权的确认,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然而,如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当时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参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的122268501.8元工程价款,系经中铁公司、凯通公司2017年4月30日达成的《结算协议书》对已建工程结算的结果,2017年6月16日的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因此,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可认定为2017年6月17日,优先受偿权的期间应为自此开始计算的六个月内。原审法院认定中铁公司向凯通公司管理人申报优先债权时未超过该期限,并无不当。四、关于原审案件受理费的问题。案件受理费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利盛通公司对此有异议的,可参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综上,利盛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利盛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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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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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内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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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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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内容:光明公司见此情形,就将宏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并要求以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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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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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内容: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因此行使抗辩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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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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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以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为准,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工程处于无法完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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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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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承包人在发包人到期仍不支付价款时合理催告,之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和承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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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林艳英律师
    2023.11.2245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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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按下列方法计算:1、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2、如果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可以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等日期予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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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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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什么条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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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什么条件?

    内容: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2、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3、优先受偿权未过6个月的除斥期。那么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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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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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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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内容: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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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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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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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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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在我国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内容: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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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到法院起诉前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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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到法院起诉前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那么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到法院起诉前有效期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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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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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有哪些?(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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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有哪些?(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有哪些内容)

    内容: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第一,在签订的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对于债权方的建筑企业或承包人来说,有哪些防范工程欠款的措施有哪些呢,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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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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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

    内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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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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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因此,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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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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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内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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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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