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纠纷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导读:
建筑施工纠纷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筑施工纠纷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另外一个值的关注的问题是,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至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以后,施工单位才主张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付清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这时施工单位还有没有优先权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的规定,施工单位似乎已丧失优先权,但笔者认为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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