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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共同还款吗?

杨一凡律师2023.04.2050人阅读
导读:

本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主要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该债务属于被上诉人陈某的个人债务,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张某经营的公司在2014年经营困难,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压力变大,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于是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周转、共同生产经营周转的,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张某成立的两家公司受楼市调控政策影响业绩惨淡,2015年初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 ...,法院判决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夫妻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共同还款吗?
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

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因债务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

基本案情

小刘(男)和小张(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后因小张发现小刘不务正业,多次沟通过后小刘仍不知悔改,2014年小张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刘离婚。

庭审中,小刘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张承担结婚期间所欠外债的一半。令小张感到惊讶的是,结婚仅两年时间,小刘欠下的外债居然有十几万之多,而小张对此债务居然毫不知情,小刘也承认这些借款都是瞒着小张做出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但双方对该借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且小张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该债务应为小刘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向案外人李某等七人的借款,由原告小刘个人负责偿还。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款情况,并且出具借条,

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

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但“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如果遇到下面这种情形,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哦!

比如,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需要一起还吗

基本案情:

陈某(女)在2015年3月份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Z某借款3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此时陈某与张某(男)夫妻关系尚存续。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没有依约还款,Z某某遂将陈某、张某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代理情况:

债权人(本案原告)Z某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本律师)为本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2017年9月份一审法院认为,举债人只有陈某一人签名,且30万超出了一般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认定为个人债务,张某无需承担责任。

Z某不服,仍委托本律师进行上诉。此时二审开庭已经是2018年7月份。本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该债务属于被上诉人陈某的个人债务,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张某经营的公司在2014年经营困难,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压力变大,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于是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周转、共同生产经营周转的,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张某成立的两家公司受楼市调控政策影响业绩惨淡,2015年初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两被上诉人准备开珠宝公司,陈某此时向上诉人提出借款,可以推定借款是被上诉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两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先后成立了两家公司(在2009年6月成立广州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2014年3月成立广州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房地产咨询服务,被上诉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张某这两家公司的营业利润。2014年5月起,在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整个房地产中介行业业绩惨淡,生意下滑,张某经营的两家公司也遭遇同样的问题, 2015年初,张某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广州某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15年8月决议解散也印证了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而被上诉人陈某正是在这个时间以经济比较困难,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上诉人提出借款,明显借款是两被上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涉案的该债务是用于两被上诉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而且两被上诉人在2015年初就在筹备开设珠宝公司,陈某在此时向上诉人借款周转也符合常理。

二、两被上诉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很大,仅凭被上诉人的工资不足以维持家庭的开销,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张某经营的公司,陈某在两家公司经营困难之际向上诉人借款,涉案的两笔借款明显是用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两被上诉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他们在广州有一套房产,每月需要还房贷大约一万多元;第二,张某有一辆宝马汽车,每月汽油费、停车费和维修费至少需5000元;第三,两被上诉人有三个小孩需抚养,三个孩子均就读名校,每月花销至少10000元;第四,一家人每月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至少20000元;此外,被上诉人陈某在2015年2月份前后开始经营珠宝店,每月需支付租金16000元,每月需发放员工工资,而陈某的珠宝店的生意并不好,入不敷出。

明显可见,仅凭两被上诉人的工资并不能维持其整个家庭的开销,其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张某经营的两家公司的营业利润。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与普通家庭不同,如果借款三十万就以数额较大从而认定为不属于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明显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合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考虑两被上诉人的家庭收入和开支的情形下就认定张某的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从而认定涉案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显是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Z某提出证据证明陈某与张某共同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并无证据反驳共同债务的合理性,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此案判决是在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挑战性判决。

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如下: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规定出台后,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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