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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未提供相应文件而拒收房屋的情形

龙珊律师2023.07.04527人阅读
导读: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因面积误差而拒收房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 &ldquo,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helli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面积误差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对于面积误差对比方的表述不一致。

因开发商未提供相应文件而拒收房屋的情形

业主验收房屋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业主可以拒绝交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若未提供该两项文件,买受人有权拒收房屋。

因质量问题而拒收房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则对于法律规定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买受人有权拒收房屋。

因面积误差而拒收房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面积误差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对于面积误差对比方的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表述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表述为“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上述法规虽然规定了买受人有权退房的情形,但并未规定开发商应在交房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面积实测的相关资料,由此若当买受人在收房时能够通过开发商所提供的面积实测相关资料确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如果选择退房,可以拒绝收房。若无法在收房时确认面积,应先收房,收房后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面积实测表,若实测面积与合同不符可再依法进行相应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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