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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影响征信吗,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对业主有什么影响

于海明律师2023.08.091352人阅读

不交物业费会影响个人征信吗

拖欠物业费是不会影响征信的。拖欠物业费一般情况是不会影响征信的,因为影响征信的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在征信系统上进行记录。

不交物业费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在推进0版本,多维度反映个人征信,准备将物业费这些维度纳入其中。所以建议你定期查看自己的征信报告,看看有没有异常。

物业费不交不会影响个人征信。因为影响征信的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在征信系统上进行记录。

不交物业费会影响征信。如果你一直坚持不缴纳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会把你告到法院,到这个时候你也不得不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了。

不交物业费会影响个人征信。业主长期拒绝缴纳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上门催缴并且督促限期缴纳。

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影响征信吗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房地产,成为业主,但是,有时候物业公司会因为某些原因而起诉你,比如不交物业费。那么这样会不会影响到你的征信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物业公司对你提出诉讼,那么一定会在法院系统中留有相关的痕迹。而法院系统是央行征信中心的重要数据来源之一,所以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你的征信有所影响。

此外,由于物业采用诉讼方式要求你付出物业费用,这也意味着你已经无力付出相应的金钱。而央行征信中心对此也是十分重视的,如果发现你存在无力付出金钱的情况,就会降低你的征信分数。

此外,即使物业采取法律手段向你要回物业费用,也不能代表你真正能够付出相应的金钱。因此央行征信中心依然会降低你的征信分数。

总而言之,如果物业采取法律手段向你要回物业费用, 这将对你的征信造成一定影响, 甚至会降低其分数。 因此, 如果想避免影响到征信, 作为一名房地产开发者, 一定要及时支付应付金额。 不仅如此, 还应该努力学习、工作、生活上都要遵守规章制度, 努力使生活有序化、有条理, 不断实现人生理想。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真正实现“理想”!

业主拒交物业费多少次会上征信

在物业公司胜诉后,判决书寄送到业主房屋所在地。业主并不履行判决书,那么物业公司很可能会要求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执行到物业费款项,基本上是不会上征信系统的。除非无法执行到款项,那么物业公司可能会要求法庭将业主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如果真的被纳入失信名单,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履行判决,然后请求对方谅解,由对方出具谅解书,法庭会根据相关的手续解除黑名单的。

自从各地试行公民个人征信制度以来,哪些失信情形应列入记录范围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记录”也往往会引起争议。物业公司自然希望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及时征收,不少业主却对此意见纷纷。南京市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时,也遭遇了这个问题,现在解决的办法是:既要将物业费缴纳列入征信记录,又要设置严格的前置条件,在物业和业主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把欠交或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列入失信记录,首先是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且,少数人拒交物业费确实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死胡同:业主不愿交费,是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地方政府三方为此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通过征信制度来促进物业费的缴纳,也就成了应该采取的手段之一了。

不过,不少业主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也有其道理,因为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可能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令人不满有关,很难说完全是业主的错误和责任。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是不公平的。再说了,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难道在物业不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责任时,业主还要及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救济渠道又在哪里?

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有其必要性,但前置条件是必须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即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存在物业的责任——这个“恶意”不是由物业认定的。对此,南京市设置了权威的第三方裁定的原则,其最初规定是: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但这条规定在当地媒体的一项调查中遭到了80%的网友反对,一是因为物业服务有问题,也要照交物业费,是对公众权利的剥夺,也可能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二是,公众因为自身权利受损而认定物业有错,到法院寻求救济也是业主的权利,法院即使判决应该全额缴费,也不能说明业主是恶意拒缴的不诚信行为。所以,南京市的立法最后修改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修改前后的不同点在于,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还拒不履行,才会被认为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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