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怎么认定?
导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怎么认定?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上以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的现象层出不穷,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那么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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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怎么认定?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王冬林律师解答:
(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王冬林律师解析:
所谓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承包工程项目后与其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达成协议,将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其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进行施工,并在人力、技术、资金、设备及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的行为。企业内部承包属于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系法律允许的生产组织形式。内部承包制实现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能够充分发挥企业资源的效用,调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人员的积极性,节约工程建设成本,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王冬林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在民商事案件中,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任及赞誉。在非诉业务中,坚持在合法合规之下,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及相关合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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