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必须要明确提醒承包人的是,应明确区分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也各不相同。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工程拖欠款优先偿还权行使时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的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竣工后6个月内;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
对于竣工的工程而言,承包人应区分民事法律上的“竣工验收”行为与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行为。民事法律上的“竣工验收”是指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相互认可,对发包方而言是工程完工方面量与质的验收和接受,与此相应对承包方而言是工程款的确定与收取。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则是在发包人“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完成法定的行政许可手续,目前主要涉及建筑、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环保、住宅等一系列部门的竣工验收。发包人的竣工验收并不等于行政程度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从工程验收的实际情况看,两者通常分别进行且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行使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发包方按合同约定验收工程的“竣工之日”为准,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工程处于无法完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当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来到时,建筑承包人可以开始与发包人协商处理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建筑承包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度向法院申请工程拍卖以实现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这一权利行使的期限应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一般而言,协商的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如果能达成延期竣工合意,就自然转变为正常情况下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不会发生工程拍卖的问题;但如果承发包双方不能达成工程延期竣工合意又无法达成折价合意的,那么承包人也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拍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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