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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邢颖律师2021.11.02663人阅读
导读: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一、关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立法及修改

优先权的基础规定可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预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该权利行使的期限,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权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选择“竣工之日”作为判断标准出现了很多争议,特别是在“烂尾楼”频出、很多合同不规范的现实情况下,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将该期限的起算点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合理性分析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合理性分析鉴于以“竣工之日”作为起算标准在理论与实务中产生的种种争议,《建设工程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将优先权的起算点调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可以说,调整之后的起算点符合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在事实上相对于竣工之日时间起算点后调,不仅更有操作性,也能够使优先权在实质上起到保护承包人权益的作用。此外,相较于“竣工”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付款日”在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情况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也会根据工程进度、结算调整等实际情况对付款的时间达成新的合意,因此操作起来标准更加统一。

三、“应付价款之日”的确定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事人双方对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特殊情形有:1.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有法院以停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起算依据的,不失为一种恰当选择。首先,停工肯定是有原因的,在非出于承包人原因的情况下,承包人一般是知道了发包人经营不善、资金无法到位等情况,出于及时止损的考虑选择了停工,说明至迟到停工之日,承包人对这种不利情况已经明知,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停工之后,工程量不再增加,承包人就工程建设的支出不再增多,因停工产生的其他如场地看护、设备继续租赁等费用也可计算,即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在事实上已经可以确定,即便因为没有结算等原因双方可能对该数额有所争议,也仍然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得到确定。2.合同无效的。笔者认为,以合同解除或者停止履行之日为付款之日比较恰当,除前述与停工之日同样的理由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已经彻底没有可供维系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应该更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也符合为优先权设定严格期限的立法本意。3.分阶段付款的。首先,从司法解释来看,都指向最终竣工结算之后的付款,没有阶段性付款之义。其次,工程尚处于施工进行中,分阶段付款的金额与工程量、工期只是大致对应,且不说因为未完工而使工程价值降低,已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与已付工程款之间无法精确比较,同时图纸变动、工程范围改变、工期延误、变更等因素常掺杂其中,难以确定实际欠款的金额与时间。因此,按照阶段性付款的时间来主张优先权的条件尚不具备,也没有可操作性。即使是工程进行到某一阶段停工的,也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支付时间和相应的判断标准来确定优先权的起算点。

来源:房产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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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承包人在发包人到期仍不支付价款时合理催告,之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和承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有哪些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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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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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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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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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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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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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以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为准,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工程处于无法完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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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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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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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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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实践经常出现一个建筑物竣工验收后产生优先权和担保债权的同时存在如何适用,那个更优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债权基本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具有社会公信力,比其他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1.优先权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债权。或者规定已设定担保债权,优先权在担保债权之后行使。优先权变成留置权,名正言顺成为担保债权,享有最高的物权。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担保债权冲突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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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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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因此,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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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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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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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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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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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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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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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内容: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因此行使抗辩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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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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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内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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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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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

    内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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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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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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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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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怎么用

    内容: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怎么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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