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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纠纷(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范围)

翁玉素律师2024.01.19859人阅读
导读: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法律主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纠纷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买受人如果在约定检验期通知出卖人,如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就质量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买受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

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凭买卖合同可以起诉欠款人。理由如下:,实际上,诉讼是适格民事主体的权利,守约方可直接起诉,也可催告后起诉。起诉并没有前置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便可凭买卖合同可以起诉欠款人。

法律客观:

审理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1、对质量抗辩应并案审理。所谓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抗辩人据此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价款等要求。如果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害的,买方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基于与本诉的牵连性关系而作为反诉处理。因此无论是买方的辩驳还是反诉,人民法院均应把质量异议进行一并审理。但当前应防止两种在审判实践中不可取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货款之诉与质量纠纷之诉要素不同,因此是两个不同之诉,无论是买方的质量异议或反诉都应分案审理;另一种认为,对于买方提出质量抗辩,应分析其要实现的目的,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予以一并审理,对于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则应分案审理。这两种观点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法院进行诉讼,易在认定事实上产生分歧引起新矛盾,即使在同一法院审理也要造成重复诉讼和资源浪费;而并案审理无论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诉累角度来都是有利的。

2、认定买方一般质量抗辩无权拒付货款。只有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使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买方才有权行使拒付货款的权利,除外的买方质量抗辩不构成拒付货款的理由。如无双方特别约定,卖方的根本性违约,既包括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所供产品不能合理使用而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又包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原因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而对属于一般性违约的质量抗辩,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卖方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无权在行使抗辩权的同时拒付货款,而应按买受人拒付货款的情形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责任,遏制当前有些当事人以质量抗辩为由恶意追求不当利益的行为,最好令其得不偿失,从司法上促使这类不诚信行为的减少。

3、加强宣传增强经营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法院应当利用审判职能,通过公开审判,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加强这方面的案例宣传,增强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据笔者走访了解,在买卖过程中还有很大部分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买方接收货物后,不组织质量检验或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留存样品;在发现质量问题与卖方交涉无果后,往往不主动提出合法的请求、不收集相关证据,对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抗辩时却陷入被动局面。为此宣传中应建议尽量做到: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反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质量检验细致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对方提出,对接收种类物产品时,可以与卖方一起封样保存,固定证据;在与卖方沟通、协商无果情况下,应通知卖方共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送检,协商不成后应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方式:

1、协商。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法。

3、诉讼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从最新修改的相关规定已经做了相应的更改,期限改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保全。

 

3、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者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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