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吗
导读:
我国建筑市场,借用资质、无资质、违反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普遍存在,这些都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必然条件,那么,施工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吗?
施工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吗
1、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283条(《合同法》已废止,该条现为《民法典》第80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如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2)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2、注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该条现为《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承包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窝工损失扩大。譬如,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实践中还应注意,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导致停工、窝工的原因并无必然联系。如果多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损失,难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造成停工、窝工方面责任大小的,可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停工、窝工损失,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借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借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
施工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一)工程不合格的维修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拆除工程费、政府指令停建费、材料损失费”等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根据双方的过错和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就建设工程而言,其价值在于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成本和材料成本物化的体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回报,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更加接近这回报的平衡点。
如果建设工程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并未取得利益,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有权向承包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和赔偿损失。因此,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符合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对部分案件还可适当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