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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转包的工程中有人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姚平律师2021.11.01770人阅读
导读:

经过三次转包的工程中有人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转包的工程中有人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领域包括装修工程领域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工人遭遇工伤事故或人身损害,如何维权,找谁赔偿,是许多工友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位受伤的工友来说,有两个维权途径。一是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那么,经过三次转包的工程中有人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2017年4月,神木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煤矿的地上车库工程后,又承包给孙某,孙某又把其中部分工程承包给牛某,该工程到2017年12月底结束。2017年6月,牛某雇佣谢某到工地上做支护模板工作,谢某的工资直接由牛某发放。

2017年10月份,谢某在支护模板的过程中不慎被模具砸中右腿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谢某受伤后请求牛某赔偿,牛某却关闭所有通信设备,失去联系。无奈之下,只得起诉神木市某建筑公司。

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余建君律师解答:

建筑公司作为有资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的用工单位,谢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谢某从事的劳动为建筑公司承包的煤矿地上车库工程的组成部分,该工程由建筑公司进行管理。

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孙某,孙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牛某,按照前述《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当对牛某所雇用的谢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谢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余建君律师解析:

目前我国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走这个途径维权,维权对象是包工头、承包工程的A老板、业主单位,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途径是工伤认定维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受伤工人维权的对象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余建君律师系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当地优秀律师,中共党员,自2005年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办理工程款追讨案,执业风格稳健、智慧,为人诚信、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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