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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于海明律师2021.11.0393人阅读
导读:

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有相应规定,在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关于债权行使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债权行使时间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借款合同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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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的正确时间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的正确时间

    内容: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要保证该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那么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的正确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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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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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内容: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有相应规定,在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关于债权行使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债权行使时间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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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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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

    内容: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代位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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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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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有何规定

    内容: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有何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有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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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时间债权人能行使债权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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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什么时间债权人能行使债权

    内容: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该视为银行享有到期债权,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那么什么时间债权人能行使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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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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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内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我们认为,民法典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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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内容: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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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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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

    内容: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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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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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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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对于担保物权期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但是担保物权的行使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导致担保权人滥用担保物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该期间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但若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则担保物权将始终存续。那么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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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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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解申请”中合法债权人的确定有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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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和解申请”中合法债权人的确定有何标准

    内容:和解协议中债权人的确定,无疑涉及到是否会损害真正合法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那么“和解申请”中合法债权人的确定有何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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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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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规定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规定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规定有哪些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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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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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债权人来说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对于债权人来说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

    内容: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二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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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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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参与财产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而共同起诉,但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范围应为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人无法再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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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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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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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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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何条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何条件

    内容: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那么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何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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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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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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