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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房产遗嘱无法公证广州老太状告房管局

陈明月律师2021.11.23214人阅读
导读:

事件遗嘱无法公证产权不能过户这座西关老屋位于广州荔湾区长寿东路,系原告的姑妈吴老太所有,一座广州西关老屋,因为40年前的一份遗嘱无法得到公证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昨日,90多岁的黄老太一纸诉状将广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况且,吴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对遗嘱也没有异议,也同意登记在原告名下,据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称,吴老太自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黄老太供养到去世,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原告支付,对此事实,吴老太在遗嘱中有记载,街坊也有证明。

一座广州西关老屋,因为40年前的一份遗嘱无法得到公证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昨日,90多岁的黄老太一纸诉状将广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事件

遗嘱无法公证产权不能过户

这座西关老屋位于广州荔湾区长寿东路,系原告的姑妈吴老太所有。吴老太小时家庭贫穷,终生未嫁,是自梳女。在她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黄女士供养。吴老太于1967年7月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此后该房屋一直由黄女士居住使用和管理。当时正是文化大革命,公民都不敢主张自己的财产,政府也不注重产权登记和变更情况,因此,没有及时为该房产办理产权转名手续。如今,黄老太已年近90岁高龄,她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避免成为不确定财产遗赠给子孙。2007年10月,她向广州市房管局提出产权变更登记。

但是,广州市房管局复函建议黄老太先对遗嘱进行公证。问题是,公证机关无法对这份40年前立下的遗嘱作出公证,而没有公证,房管局就不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焦点

遗嘱是否明确房产遗赠?

法庭上,黄老太的代理人王律师提出,吴老太在遗嘱上的签章与其当年房产登记证明上的签章一致,理应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广州市房管局代理人则表示,房管局作为行政机构,并没有能力认证该印章是否吴本人加盖,也就无法认证遗嘱的真伪。

被告方还指出,即使遗嘱为真,遗嘱中也没有十分明晰地表达出将房产遗赠给黄老太的意思。而原告则指出,就不动产而言,产权转移的标志是房产凭证的转移,吴老太将房契交由黄老太收执丞受,是明确将房产遗赠。从吴老太所立的遗嘱来看,该遗嘱的法律性质为遗赠抚养协议,原告取得该房产的前提是对吴老太生养死葬。据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称,吴老太自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黄老太供养到去世,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原告支付,对此事实,吴老太在遗嘱中有记载,街坊也有证明。

担忧

会否引发其他产权纠纷?

作为房管部门,担心的是房产过户后可能引发另外的产权纠纷。据了解,吴老太还有一养孙,该养孙是她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此,黄老太的代理律师指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权利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20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法律上视为自动放弃。吴老太已于40年前辞世,她的法定继承人即便现在有要求的意愿,也已超过20年的期限。况且,吴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对遗嘱也没有异议,也同意登记在原告名下。因此,黄老太一方认为,房管局所提出的行政风险其实并不存在,不应因此拒绝过户办理。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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