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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法: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

李广荣律师2021.11.26396人阅读
导读:

当今世界各国,代位继承发生原因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唯一发生原因,越南属于此种类型,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自然血亲和晚辈直系养亲,即被继承人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可作为代位继承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制度的含义

代位继承作为继承法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继承法体系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有关规定,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大多数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和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我国在制订继承法时,充分地借鉴了外国继承法中先进的理论,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位继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和某种意义上的合理借鉴,而且显示出积极地有效地赋予了代位继承制度与以往原有含义完全不同的一些崭新而实在的社会意义,亦即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继承法上的养老育幼原则。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具备一些条件:

第一,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子女。

第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自然血亲和晚辈直系养亲,即被继承人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第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并且必须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我国的代位继承人不是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顺序直接取得继承权,而是基于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取得继承权。因此,被代位人必须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才有位可代。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并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有2人以上的,则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和分割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立法对代位继承制度的性质规定不符现代民事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此可见,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受被代位人的继承权状况影响的,仅在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才有代位继承权。由此看出,我国继承立法是采用了学界所说的代表权说的主张。虽然我国代位继承制在采用代表权说的同时,又有所适当补充,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养老育幼原则和公平原则,但根据世界各国继承法发展的趋势,我国采用的代表权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局限性。

(二)我国继承法对代位继承制度发生的原因之规定太过狭窄。

当今世界各国,代位继承发生原因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唯一发生原因,越南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种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为发生原因,这种立法例以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为代表,第三种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和放弃继承权为发生原因,瑞士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我国属于上述第一种立法例。采纳第一种立法体例违背了《继承法》的养老育幼原则。当父母丧失或拒绝继承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丧失了代位继承权,无法保障养老育幼原则的实现,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与父母之间虽然存在着最亲密的血缘关系,但是无法否认他们依然是单一的个体,如果现代社会依然信奉封建社会那套一人犯错,家族连坐的思维模式的话,通过法律来实现民主的意义何在?同时,《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不因其子女是否丧失继承权而受到影响。这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三)从立法目的角度,不利于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经济利益。

在继承法中,设立代位继承是为了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为了对弱者供社会保障,以抚养未成年人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在被代位人死亡后生活上有所保障。因为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由此造成生活困难。这无论从法律或道德层面上来看,都是有违公平正义的。

我国代位继承的完善方向

立法建议基于尊重死者意志,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针对以上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下建议论述过程都过于简单。特别是第五点没有理论论述。

(一)放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由此可见,我国继承立法是采用了代表权说的主张。代位继承中的代表权说存在诸多缺陷,且当今国际立法也大多趋同于固有权说。我国应在立法上采纳固有权说即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放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以防止本应该最大限度掌握在公民手里的私有财产流入国库,让国家背上与民争才恶名。这样一来可以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二来也适应国际立法趋势。

(二)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应包括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自死亡时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继承权亦随之消灭,继承法律地位当然不复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是死亡还是丧失继承权,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代替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进行继承。固有权说主张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可以有效克服代位权说的这一矛盾。

在采纳固有权说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能力,既然是自己固有的权利能力,父母的继承权是否丧失与代位继承的发生也就毫无关系了。死亡父母因为违法和犯罪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用承担不能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不利后果,这显然更符合于现代民法自己责任的原则,也不违背我国法律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精神。我国继承法应当把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一种。

(三)应适当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人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被代位人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与被代位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作为代位继承人。

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建议将属于同一亲系的(外)孙子女、其他直系血亲和子女列为同一继承顺序,亲等近者优先。前亲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后亲等代位继承。

(四)明确规定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应学习美国采用按人均分说与按股均分说相结合。

当被继承人的同一亲等血亲继承人,没有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采用按股均分说,对此世界各国规定一致。被继承人的同一亲等的血亲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应采用按人均分说。代位继承若采用固有权说是否就应采用继承人均分继承份额,而不是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这主要取决于该国采用的是亲系继承制还是亲等继承制,与固有权说不冲突。因此,我国可以在采用固有权说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均分与按股均分相结合的制度。这样可以体现出亲等不同与亲等相同时继承份额的差别。在维护和保障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利益方面和维护被继承人合法权益方面,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民的私有财产份额也在不断增加,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对公民的现实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学习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

小编: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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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类,可分为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简单型税制和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型税制,我国税收制度属于复合型税制。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4、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5、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6、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7、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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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1)合议制度。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2)回避制度。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向社会公开使不公开审理,也要公开宣判的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并起到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4)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法院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法院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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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制度的社会效应:在立法上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义。《民法典》所确立的代位继承制度,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养老育幼的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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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那么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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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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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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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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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内容:而我国大陆地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再者,由于这些规定不尽完善,致使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债权人亦因担心法律上的风险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4,影响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将怠于申请执行排除在“怠于行使”之外,为债务人消极减少其责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有违代位权制度设置的初衷。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到期后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是不合理的。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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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违法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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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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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30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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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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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⑴合同保全主要包括两项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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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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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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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无利益牵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网友说法: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网友说法: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

    内容:当今世界各国,代位继承发生原因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唯一发生原因,越南属于此种类型,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自然血亲和晚辈直系养亲,即被继承人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可作为代位继承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许瑞林律师
    2021.11.2639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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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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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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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40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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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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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628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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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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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笔者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性质、立法功能出发,对以上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实行过错推定、赋予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等建议。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及性质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103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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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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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我国政府工程履约担保制度的建议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完善我国政府工程履约担保制度的建议

    内容:完善我国政府工程履约担保制度的建议

    陈凯旋律师
    2021.10.28219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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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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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

    内容:在这种政策及思想的指导下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权力能有多大呢?如前所述,债权人会议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实现债权人自治,所以本文的建立与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的专题研究会尽可能地在现存的法律架构之下进行挖掘与探讨。那么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42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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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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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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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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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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