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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债权周转率多少合适

张芸律师2021.11.251187人阅读
导读:

在公司年报里面除了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科目和商业债权息息相关。商业债权,是由于销售的确认标志和实收货款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那么,商业债权周转率多少合适?债权转让管辖地如何选择呢?下面大律网小编具体介绍下商业债权周转率多少合适?

在公司年报里面除了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科目和商业债权息息相关。商业债权,是由于销售的确认标志和实收货款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那么,商业债权周转率多少合适?债权转让管辖地如何选择呢?下面大律网债务转让小编具体介绍下商业债权周转率多少合适?

商业债权周转率多少合适

计算公式为:商业债权周转率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应收票据平均原值应收账款平均原值)设计该项指标主要出于下列原因:

第一,对于以赊销为主的企业来说,推动营业收入的债权不仅仅是应收账款,还有应收票据。仅仅以应收账款数字来计算商业债仅周转率会夸大其周转速度(尤其是在应收票据占商业债权比重较大时)。

第二,尽管应收票据的回收质量高于应收账款,而且中国当前的企业实践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进行商业汇票结算,但其仍然是债权,而不是“现金等价物”。

第三,在实务中,关于企业商品销售的回款质量,企业往往更关注一定时期商品销售所带来的基本回款状况,而不仅仅是特定项目债权的回收状况。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管辖的,该管辖是否对债权受让人有约束力,存在争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条对此予以明确: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二)特殊性规定

事实上,在《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文件中,即认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约定管辖的,该约定继续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受让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十二条》第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会议纪要》第3条则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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