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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的理解

李广荣律师2021.12.06241人阅读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那么“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关于“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的理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财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客运或货运车辆因受损而遭受的停运损失。车辆的停运损失,根据受损车辆的受损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另一种是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作出的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批复针对的交通事故的受损车辆为“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车辆”,其所指的停运损失的计算期限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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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

    内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工作年限的“中断”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则从其规定。那么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1225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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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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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内容: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033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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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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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事故财产损失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事故财产损失吗

    内容:在调解赔偿问题时,对方以交通事故仅赔偿财产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其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必须遵守的原则。那么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事故财产损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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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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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

    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 就不属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是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财产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必须遵守的原则。那么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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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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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

    内容: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 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3, 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4, 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5, 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那么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816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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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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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进小区要交“进门费”车主不愿交费只能走进去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机动车进小区要交“进门费”车主不愿交费只能走进去

    内容:6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襄棉家属院时,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不是强制收费,“如果不愿意交钱,车主可把车停在小区外面的公用车位上。”“当天下那么大的雨,要是把车停在小区外走进去,我肯定会淋成落汤鸡。”郑先生认为,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进行登记可以理解,可只有收“进门费”才能进小区,也不开具正规发票,他们的做法很不合理,也有“敛财”之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襄棉物业方面出台这一规定后,门卫与部分未办理月票、又不愿交“进门费”的车主之间没少发生过磨擦,双方矛盾升级时还曾引发肢体冲突事件。物价部门表示,物业收费并非强制行为,不算违规。那么机动车进小区要交“进门费”车主不愿交费只能走进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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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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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与易阳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害,后及时通知了易阳保险公司,车辆修理费应以实际修复金额为准,因此,刘某要求易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损失请求应予以支持。
  • 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那么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478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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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内容:在出租车“更新换代”阶段,赵师傅把车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没有等到公司为自己安排新车。在同等情况下,公司需优先考虑赵师傅车辆的安排。公司收回车辆,赵师傅停止交纳运营任务,合同法律效力结束。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报更”是指运营车辆的报废更新,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被告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赵师傅提供运营车辆。因此,运营合同上“运营合同变更书(解除)”一栏中出现的“车辆报更,终止合同”字样不能理解为是赵师傅同意终止合同。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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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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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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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的理解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的理解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那么“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06241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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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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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在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由责任人根据受害人无法进行营运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来进行确定,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这部分赔偿费用应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蒋介石的“婚外情”传说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蒋介石的“婚外情”传说

    内容:同样,蒋介石在重庆时期的“婚外情”也有某些“影子”。蒋纬国的身世长期不明,戴季陶关于纬国为蒋介石早年与日本女所生的说法自然会在重庆流传开来,并逐渐演变为蒋介石在重庆时与某护士生子的“绯闻”。蒋介石“婚外情”另一“影子”是其前夫人陈洁如自上海来到重庆,蒋介石与之重修旧好的传言。这样,有了蒋介石与“日女”生子的情节,有了“陈小姐”的身影,有关传说在重庆不胫而走就不难理解了。6月21日,蒋介石赶忙给宋美龄与宋霭龄写信解释,事情才得以缓解。抗战期间,蒋介石与陈洁如再度相晤,宋美龄有较强烈的反应是必然的。那么蒋介石的“婚外情”传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575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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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报废后不应赔偿停运损失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报废后不应赔偿停运损失

    内容: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财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客运或货运车辆因受损而遭受的停运损失。”这一批复针对的交通事故的受损车辆为“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车辆”,其所指的停运损失的计算期限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那么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报废后不应赔偿停运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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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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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内容: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故不得滥用该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112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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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如何理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内容: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款屡见不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作为解决借贷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我们深入掌握和研究。这意味着该加倍支付条款的适用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作为惩罚性的“一倍”的利息,可以在执行时将该部分上缴国库;对作为实体性补偿的一份利息,则可以依法执行给债权人。那么如何理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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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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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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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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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

    内容:合同诈骗罪是97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比如96司法解释规定“虚构主体”即为合同诈骗的行为特征之一,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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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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