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

导读: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关于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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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那么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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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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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抵押权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否可以1、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那么抵押权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否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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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那么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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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可否撤销债权转让后除受让债权人同意外是不能撤销转让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一债权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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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人的抵押权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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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那么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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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那么当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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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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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那么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否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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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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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三、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的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经得债务人同意,结语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转让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权不会消失,在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情况下,《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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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有哪些种类主要由以下四种:(一)金钱债权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那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有哪些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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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反担保人作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1、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成立的有效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那么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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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为担保物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民法典质押权规定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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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放弃,就会有希望 为了这份判决等到12点,激动的难以入眠,太能体会一位妈妈的心情了 男方将孩子骗离母亲身边,从2023年8月25日至2025年3月26日,长达近两年的母子分离,在宝坻法院无法处理婚内监护权、不能认定对方将孩子骗离行为属于侵害监护权以及对方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下,通过离婚诉讼,我们提交大量录音证据、对孩子未来的规划、孩子抚养的优劣势对比、给法官的一封信、代理词等等大量的材料,终于把孩子抚养权争回来了 孩子终于能回到妈妈身边了,兼职太治愈,太解气了😭😭😭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