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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龙珊律师2021.12.10412人阅读
导读:

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那么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关于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前者沿袭传统民法对质权标的的认识,认为质权标的只能是有体物,质权仅就物上质而言,权利之上不能再设权利,故权利质是以担保为目的而让与债权或其他权利;权利标的说认为质权的标的不限于有体物,有可转让性且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应与可交易的物一样,也可作为质权的标的,故权利质实为以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1]

对权利质权之性质的争论,不仅仅是一种学理探讨,更关系到具体制度的设计问题。若采权利让与说,则出质人的出质行为为债权转让,而根据债权让与理论,债权人一旦让与了债权,就丧失了其债权人身份,对该债权不再享有处分权,其随后的行为不能对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关系有任何影响。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若采权利标的说,则出质人始终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出质仅仅是限制了出质人对债权的处分权,出质人并没有退出原法律关系。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可见,权利转让说并不否认权利可以作为处分权的客体。其机理暗含了对权利之上可以存在权利的肯定。其次,权利转让说仅仅以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断定权利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考虑质权的价值权本质,实难有说服力。第三,该观点不能很好解释转让行为如何产生出质行为的法律效果。

此外,虽然债权的让与和债权出质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债权让与中许多规定可适用于债权出质的情形,而且债权让与所生之法律变动,较诸债权设定质权者为甚,是以债权设定质权与债权让与下第三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自可作同样的考虑。[2]但是,由于所涉法律关系不同,两者实属不同法律行为,其所生法律效果难免有所差别。因此,即使是在权利让与说中,关于法律的构成意见,也有附停止条件的权利让与说、权利之创设的让与说、并存的让与说等三种理论,而其中最有说服力的并存让与说,也认为该权利让与,为担保的目的而受限制,在此目的必要的限度内,质权人取得出质人的权利,且得行使之,但出质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全失。[3]

当然,对权利让与说的质疑,并不能逻辑地证成权利标的说。我们认为,权利标的说之所以更为合理,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罗马古代法认为债的关系存在于特定人之间,不能与主体分离,因此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得由他人承担。[4]这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视债发生在当事人身体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从整体来看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其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后由于债权不能转移有很大弊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于是在罗马法上出现了各种救济措施,使债权的转移得以出现。罗马法上的这种变迁使债权债务关系脱离了人身性,债权上所负载的经济财产价值得以初现。由于任意处置人身的自然法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失效,债的经济色彩逐渐浓重,它在近代法中逐步取得了完全的流通性,失去了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债权财产化独立的结果,一方面是债权非人格化倾向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全部财产担保化的倾向①。非人格化债权需要的无限提高和从全部财产引出尽可能确实的、便宜的、多额的担保价值,正像表里相连。其结果,是债权与担保权融合为一体。[5]融合的表现即为债权质权的出现。

其次,如果说债权的财产化为债权成为质权的标的提供了现实的可能,那么现代民法对权利客体②的重新解释就使权利标的说在法理证成上成为可能。一般来说,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加以理解。从本体论来讲,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理解为获得法律上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时,与它相对应的概念是义务。当我们跳出法律关系之内容这一范畴时,权利又可以作为权利客体而存在。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第一种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拉伦茨把它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拉伦茨称之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则是一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6]即第一层面的客体,就是我们通常指的物,它是支配权或使用权意义上的客体,而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权利或其他。通常意义上对物的处分都是对物上权利的处分。就一般动产质权而言,有体物以其本身具有的物质性和可流通性为前提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物上既可以存在对物进行用益的使用权,又可以存在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处分的权利,动产所有人处分的不仅仅是这个物的本身,同时还处分了这个物的所有权。[7]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动产质权形式上虽系以动产为标的物,实质上亦系以动产之所有权为标的物,此与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物并无以异”。而就债权质权而言,由于权利为法律拟制的产物,不具有使用价值,因而当其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时,其上不能存在以用益为内容的权利,但由于债权的可流通性,其上可以存在担保性的权利是无庸质疑的,因为,担保性权利是以客体的交换价值为担保,我妻荣由此认为:“在近代经济组织中,担保权逐渐由强制手段过渡到纯粹的担保价值为目的,换句话说,是由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以交换价值为目的。”[8]因此,我们认为,权利质实为以债权或其他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换价值)为处分标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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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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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种性质的债权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那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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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

    内容: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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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债权能否继承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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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买卖合同债权能否继承

    内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那么买卖合同债权能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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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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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

    内容: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共益债权申报的要求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那么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的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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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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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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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什么是债权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

    内容: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此情形下,权利质权的重要性得以凸现。那么什么是债权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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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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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

    内容:业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显然确立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观点,必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那么,处理离婚案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便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那么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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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债权转让平台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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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转让后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债权转让平台有哪些)

    内容: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3.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生效的条件包含哪些内容法律主观:债权转让的生效的条件包含有:当事人意思一致,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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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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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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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内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个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那么(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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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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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内容: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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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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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合同债权质押是什么

    内容:我国法律目前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无明文规定。合同债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效力: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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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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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内容:因为,一切合同行为均属于债权行为,权利质押合同也不例外。质押合同是引起权利质权设定的原因,与权利质权的设定之间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那么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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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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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内容: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那么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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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41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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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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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不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抵押不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吗?

    内容:抵押是债权的担保方式。c、在抵押期间,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其数额认定完全依赖于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抵押不是债权的担保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得知抵押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债权的其他担保方式还包括定金、留置、质押以及保证。那么抵押不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3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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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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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优于普通债权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质押权优于普通债权吗?

    内容:设定了质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质押权的债权受偿。也有人认为,质权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何时转移占有难以确定,即质权设定的时间难以认定,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更为明确,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抵押权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那么质押权优于普通债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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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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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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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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