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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设立条件

李孟阳律师2021.12.10909人阅读
导读:

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那么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关于留置权的设立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积极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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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反担保的作用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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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反担保的作用有哪些?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那么设立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反担保的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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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为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船舶,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船舶并且可以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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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在我看来,质押合同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应当完备,以便使质押合同能够实质生效,以使质权人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从而使一般债权质押发挥其应有效用。关于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416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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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设立条件如下: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有公司名称;3、有公司住所;4、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股东符合法定人数;6、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内容: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那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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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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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3、有必要的从业人员;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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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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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担保公司新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内容: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常会有担保行为发生,一般来说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借款方找第三方做担保,所谓的第三方就是一些担保公司,那么担保公司新设立需要什么条件?那么担保公司新设立需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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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3、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4、有公司住所;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

    内容: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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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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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反担保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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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设立反担保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内容: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登记。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那么设立反担保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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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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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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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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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什么是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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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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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主要有:1、在一定期限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3、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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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那么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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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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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详细条件主要包括:1、有子公司名称、住所,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4、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内容: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是取得留置权的要件,而非留置权的实行要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那么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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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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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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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特定;2、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3、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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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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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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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1、有依法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发起人;2、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3、有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本总额;4、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

    内容: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那么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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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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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_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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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_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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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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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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