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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龙珊律师2021.12.15846人阅读
导读:

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那么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关于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00)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062号土地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杨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岩、薛从海,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娜娜,第三人王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元月29日,原登封市土地局向原告颁发了“用地许可证”,允许原告占用非耕地贰分伍厘作为建宅用地,我便在该地打井、垒根基、种树。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事实是第三人之父王俊一曾于1997年元月8日也取得了“用地许可证”,与我相距不到100米,后王俊一以2800元的价格将该地卖给了登封市电信局。王俊一去世后,政府可以再给第三人批一处合适的宅基地,为什么把我正在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批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颁发了第00062号土地证。综上,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00062号土地证违反了法律规定。我曾向郑州市政府申请复议,但郑州市政府维持了该颁证行为。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登集用(00)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1、1997年元月8日,原登封市土地管理局向第三人之父王俊一颁发了“用地许可证”,后根据东金店村委证明,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1999年11月29日,第三人向土地部门申报了“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审批表”。2000年5月被告批准了第三人的用地申请,并向第三人颁发了第00062号土地证。由此可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00062号土地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1996年元月29日,原登封市土地局向原告颁发了“用地许可证”,但该证未载明四至和具体位置,后原告开始在本案争议土地上建宅基地基。但原告取得的“用地许可证”不是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期限只有一年时间,且至今也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故原告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00062号土地证。

第三人在庭审中述称:被告为我颁发的土地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5日,原告向原登封县东金店乡土地管理所交纳了500元批宅款,1996年元月29日,原登封市土地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用地许可证”,准许原告占用非耕地0.25亩作为建宅用地,使用期限为一年,原告就在本案争议土地上打井,并垒起了地基。1997年元月8日,原登封市土地管理局也向第三人的父亲王俊一颁发了与原告取得的“用地许可证”内容一致的“用地许可证”。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1999年11月29日,第三人依据变更前的用地许可证向登封市土地管理局申报土地登记申请,登封市土地管理部门作了地籍调查后,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加盖了公章。2000年5月22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第00062号土地证,该证显示,使用权面积为253平方米,其四至东至耕地,西邻电信局,南邻路,北邻路。2003年11月,原告在该争议土地上继续建房时被第三人阻挡,并以原告土地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第00062号土地证后,于2003年11月29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3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复决)字[2003]12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00062号土地证。原告仍不服,诉于本院。[page]

另查明:原告现在居住的老房子是原告的公爹于1985年左右购买生产组的场房,该房子与争议土地相邻,并部分重叠,老房子居北,争议土地居南。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00062号土地证的范围包括原告居住部分老房子。第三人在向被告申请颁发第00062号土地证时已经知道原告在争议土地内打井和垒了根基。

本院认为: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在2000年5月22日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第00062号土地使用证前,原告杨某英已在第00062号土地证使用面积253平方米的部分范围北部老房子内一直居住;并在南部空闲地上打井,垒了根基。因此,原告和第三人双方已对该片土地有了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登记过程中有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时,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第00062号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没有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且被告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目空白,对超出面积86平方米没有处罚后的手续。综上,被告的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犯了上述有关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5月作出的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的登集用(00)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限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宫向党

审判员张智勇

审判员王金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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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涵义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宅基地、自留土地、公用企事业三种形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付艮夫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城关集建(中岳)字第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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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付艮夫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城关集建(中岳)字第

    内容:原告付某夫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的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付某夫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贾君晓,第三人付建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认为第556号土地证所指土地是原告和第三人共同有使用权的土地。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556号土地证。且第556号土地证是由原登封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8月22日为第三人的父亲付某夫颁发的第310号宅基地使用证换发而来的。那么付艮夫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城关集建(中岳)字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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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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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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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内容: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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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新证怎么办理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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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新证怎么办理

    内容:由本人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新证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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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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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标准,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须视情况而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转让;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标准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标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标准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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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内容: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因对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于土字第1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卫东,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恒、刘跃起,原审第三人陶国元到庭参加诉讼。那么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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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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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村委会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是农村集体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使用人可以续租,村集体也可以回收。村委会是接到上一级组织通知下来的任务才进行回收集体土地,要回收集体土地就要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的手续后才能进行回收,否则就会引起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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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那么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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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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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

    内容:土地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那么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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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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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1、宅基地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那么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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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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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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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内容: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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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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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昌、王贞、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瑞杰、刘纪栓、第三人朱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用于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经过村委和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那么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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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出售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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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农村出售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内容:可以,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那么农村出售土地使用权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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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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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宅基地、自留土地、公用企事业三种形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到哪里办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到哪里办理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可以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到哪里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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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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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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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内容: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二、土地征收补偿规定是什么?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2、土地使用权价值。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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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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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集体土地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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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52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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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内容:法定代表人田远龙,该工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钊,男,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原告四川省南部建筑企业(集团)工程公司驻藏工程处诉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所认定的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重要条款》;2、《还款协议》;3、《建筑验收结算情况》;4、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从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了承建义务,有权获得全额的工程款。那么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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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29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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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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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立遗嘱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立遗嘱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那么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立遗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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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22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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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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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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