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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郭铭芝律师2021.12.15655人阅读
导读:

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昌、王贞、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瑞杰、刘纪栓、第三人朱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用于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经过村委和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那么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昌、王贞、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瑞杰、刘纪栓、第三人朱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用于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经过村委和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关于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政(复决)字[200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昌、王贞、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瑞杰、刘纪栓、第三人朱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牟集用[2002]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所指的土地,在1998年2月份,原告经朱博士村委和第三组同意已盖了两间房办农机修理店,原告为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曾和时任村支书前往郑庵镇土地所递交了用地申请书,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但由于被告的不作为而致使原告至今仍未取得该地的使用证,该宗土地应属朱博士三组所有,属有争议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有争议的土地必须在维护现状的前提下查清问题,才能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审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地又属农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应有农用地转批手续,因此,原告认为该宗土地权属不清,被告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请求撤销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1、朱某庆证明、朱博士村委证明、三组群众代表证明、朱兆华证明;2、朱喜增的询问笔录、朱富兴的调查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该宗土地所有权应属第三村民组所有。3、朱全贵、朱增妮2份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经过村委和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4、2001年2月18日朱博士村四组与朱某坤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该宗土地存在争议。

被告辩称,中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包含的土地属于朱博士村委所有。原告称该宗土地属第三村民组所有,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原告在该宗土地上所建的两间做修理部用的房子,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属非法占地行为,朱国军没有对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提供的证据:1、朱某坤申请用地书一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一份;3、朱某坤与村委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一份;4、定界图一份;5、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意见表一份。上述5份证据用以证明该宗土地权属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用以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page]

第三人述称,该宗土地应属朱博士村村委会集体所有,权属不存在争议。原告不享有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称其经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书和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不但没有有效证据,且因三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郑庵镇人民政府也无权批准而必然导致前述行为无效。朱国军在没有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时,擅自建房,形成违法占地的事实,应该受到法律追究,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牟集用[2002]第011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朱博士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该宗土地属村委集体所有。2、贾书振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不具有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本院调查、勘验的证据:1、朱士杰调查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

原告提供的“1、2”证据不能证明该宗土地系朱博士村第三村民组所有。因该宗土地原系朱博士村委会公共设施使用,朱博士村委对自己所有的荒地,有权对外承包。原告提供的“1、2”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3”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原告未与朱博士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书,亦未交纳土地使用费,也没有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因此,原告提供的“3”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4”证据不能证明该宗土地有权属争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1、2、3、4、5”证据与第三人提供的“1、2”证据和本院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相互印证,均证明该宗土地无权属争议,属朱博士村委所有。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为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的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指的土地,位于郑庵镇朱博士村村西南,长15米,宽13米。该宗土地原系朱博士村村办加工房和变压器占用,后村办加工房被拆除。1998年2月份,原告征得当时的村委负责人口头同意,在该宗土地上盖两间房办农机修理店,但一直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2001年2月19日,第三人朱某坤与朱博士村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宗土地属于荒地,长15米,宽13米,以35年的期限让第三人办门市部,土地使用费为每年200元,一次性付清。同年3月30日,第三人向中牟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登记。2002年5月15日,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第三人颁发了牟集用[2002]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12月,原告得知第三人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郑政(复决)字[200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的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指的土地原系朱博士村村委会公共设施使用,是朱博士村委会的土地,朱博士村委对自己所有的荒地有权对外承包,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称该宗土地系朱博士村第三村民组所有,未向本院提供争议土地的所有权证,亦未提供人民政府的确认决定。且原告虽经时任村支部书记的口头同意,但一直未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未交纳土地使用费,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维持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王自生

审判员朱学民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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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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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浚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那么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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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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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内容: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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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到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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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到哪里办理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可以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到哪里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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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宅基地、自留土地、公用企事业三种形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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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1、宅基地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那么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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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标准,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须视情况而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转让;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标准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标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标准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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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某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朱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昌、王贞、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瑞杰、刘纪栓、第三人朱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用于证明原告使用土地合法,经过村委和三组同意,并向郑庵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办证费和土地使用费400元。那么朱国军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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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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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涵义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宅基地、自留土地、公用企事业三种形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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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立遗嘱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那么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立遗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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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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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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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内容: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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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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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出售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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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农村出售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内容:可以,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那么农村出售土地使用权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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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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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新证怎么办理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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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新证怎么办理

    内容:由本人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新证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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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那么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1584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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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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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集体土地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3152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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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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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

    内容: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因对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于土字第1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吴桥县人民法院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胜、赵某起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卫东,被上诉人于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恒、刘跃起,原审第三人陶国元到庭参加诉讼。那么付连胜、赵明起不服吴桥县于集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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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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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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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

    内容:法定代表人田远龙,该工程处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钊,男,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原告四川省南部建筑企业(集团)工程公司驻藏工程处诉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所认定的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重要条款》;2、《还款协议》;3、《建筑验收结算情况》;4、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从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了承建义务,有权获得全额的工程款。那么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16296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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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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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村委会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是农村集体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使用人可以续租,村集体也可以回收。村委会是接到上一级组织通知下来的任务才进行回收集体土地,要回收集体土地就要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的手续后才能进行回收,否则就会引起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

    内容:土地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那么究竟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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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688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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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内容: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二、土地征收补偿规定是什么?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2、土地使用权价值。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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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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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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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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