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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离婚登记

许瑞林律师2021.12.20513人阅读
导读:

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那么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离婚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关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离婚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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