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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陈明月律师2022.01.15604人阅读
导读: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关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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