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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

崔玉君律师2021.12.23610人阅读
导读:

合同签订后,上述股权质押被依法记载于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签订后,上述股权质押被依法记载于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关于如何确定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某运输公司c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贷给运输公司16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约定了利息及逾期加收罚息等。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运输公司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为其所欠银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某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公司”)对运 一输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上述1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承诺如运输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安装工程公司在收到银行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所欠借款本息划拔银行,如不履行,银行有权从担保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合同签订后,上述股权质押被依法记载于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

银行根据运输公司的用款需求,于2001年1月13日向运输公司贷款160万元。贷款期满后,银行多次向运输公司发函催收,但运输公司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其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安装工程公。银行为实现其债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司也未履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未付利息,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对运输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及其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均运输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约定运输公司以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且该质押依法记载于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属合法有效。本行对上述股权及其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合同也约定安装工程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运输公司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陶此安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安装工程公司提出,本案所涉股权质押合法有苛效,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如何处理的萨问题。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

实务中,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对于同一债权同时约定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者不在少数。在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究竟应当向保证人和物的保证人先后主张还是同时主张?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可作如下理解:第一,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休让人早伺先诉讥辩仪,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第二,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运输公司对其结欠银行的借款本息依法应予归还。银行与运输公司协商一致约定以运输公司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权益作为质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依法记载于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应认定该股权质押已经成立才生效。在运输公司不履行主债务包括本案所涉主债务时,银行依法有权以运输公司在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安装工程公司为运输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合法有效。8£F由于本案所涉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运输公司自己提供的质押担保,构成混合共同担保。运输公司作为债务人是当然的债务承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安装工程公司在有债务人运输公司自身提供的质押担保的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质押财产不足清偿债权时,才永程对剩余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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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1、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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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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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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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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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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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如何确定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内容:根据我国《担保法》,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时,担保人将与债务人的反担保担保人签订书面协议,即反担保合同,为保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那么如何确定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呢?担保合同无效,则反担保合同自然亦无效。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那么如何确定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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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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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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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

    内容:在生活中,担保物权的竞合现象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不是特别清楚,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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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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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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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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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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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如何确定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

    内容:合同签订后,上述股权质押被依法记载于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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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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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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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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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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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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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含义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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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担保物权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含义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那么担保物权的含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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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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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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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内容: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那么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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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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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债务转让中是如何实现的!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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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债务转让中是如何实现的!

    内容:担保物权有点类似于以前的典当行抵押,用物权来抵押,然后债权还清以后物权就不用再抵押了。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债务转让中是如何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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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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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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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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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

    内容:债权人既有权直接选择普通诉讼程序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效力以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由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实质性异议而另行启动诉讼机制进行权利救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类非诉程序之案由应确定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提交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以及关于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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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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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那么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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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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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是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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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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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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