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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开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黄东洁律师2021.12.24916人阅读
导读:

2、从手段与结果的关系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可能造成了显失公平的后果,但也有可能未造成受损害方的巨大损失。那么如何区别开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从手段与结果的关系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可能造成了显失公平的后果,但也有可能未造成受损害方的巨大损失。关于如何区别开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作为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原因,赋予其受害人请求撤销权,从而改正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缺陷,把对“显失公平”的原因和结果的立法处理统一在可撤销的基础上。因此,关于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方法是对显失公平的原因的立法,它们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各种具体形式。①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把准显失公平的本质特征。

1、从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实质来看,其危害之处是受损害方受到了不应有的巨大损失,而不是获利方采取了什么手段;导致民事行为结果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不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际上大部分受损害方是“表示意思与其效果意思相悖”②;如果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本来就是违心的,那就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是其他。

2、从手段与结果的关系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可能造成了显失公平的后果,但也有可能未造成受损害方的巨大损失。如果给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巨大的,那就谈不上什么“显失公平”;如果已给受损害方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因不符合显失公平特定的主观要件———即获利方的“利用优势”或受损害方的“主观失误”,或者不符合显失公平特定的客观要件———即损失是因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那就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3、从立法体例上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已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而第二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在内容上第二款不是第一款第(2)项的补充说明,因此,不能认为第二款所述也是显失公平民事行为。

4、从成文法的关系看,在《民法通则》范围内,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重大误解”就是“显失公平”;而《合同法》有了突破,即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也列为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但这不是对“显失公平”概念的补充,而是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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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内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859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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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这样区别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1、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4、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5、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性质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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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性质认定

    内容: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性质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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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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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是要按照定金法则的,你违约,不可以退还的,订金是预付款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内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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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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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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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

    内容: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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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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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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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内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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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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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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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受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有什么法律后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法规定解决合同纠纷争议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

    翁玉素律师
    2022.03.2544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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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订在经济交往中的含义是预付,即订金是预付的货款;而定在经济交往中的含义是保证金,即定金就是保证金。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买方交付给卖方的是订金,如果合同没有履约,则卖方需要退还订金给买方。而如果买方交付给卖方的是定金,如果合同因为买方不履约,则该定金将作为给卖方的赔偿,不得讨取,而如果是卖方未履约,则卖方需要向买方赔偿双倍的定金金额,即除了退还定金,还要以同样的金额赔偿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内容: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的撤销以受害人或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撤销权的存续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相反,合同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可撤销合同: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同创设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一样,目的是在……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区别何在?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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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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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一方有欺诈行为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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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合同一方有欺诈行为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合同一方有欺诈行为订立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这份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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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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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那么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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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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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而合同欺诈是民事纠纷;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诈骗的财物在二万元以上,而合同欺诈不要求达到该数额标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合同之债特点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那么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35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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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如何区别开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如何区别开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内容:2、从手段与结果的关系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可能造成了显失公平的后果,但也有可能未造成受损害方的巨大损失。那么如何区别开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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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

    内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本质特征都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里的实施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手段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践中因“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常见,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824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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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不是无效的,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被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简议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区别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简议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区别

    内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那么简议合同变更和撤销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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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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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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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

    内容:(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那么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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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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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内容:如前所述,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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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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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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