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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

冯清琴律师2021.12.24188人阅读
导读:

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王某承租11号店面时,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万余元的转让费,并对店面进行了装修。2008年4月22日,吴某就续租的条件向王某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写明:承租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3000元,2月个月收一次,预交二个月,接到通知起10天内予以答复。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吴某与文某达成的租赁意向签订续租合同,不愿搬出,吴某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店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被告王某对原告吴某要求交还店面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那么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王某承租11号店面时,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万余元的转让费,并对店面进行了装修。2008年4月22日,吴某就续租的条件向王某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写明:承租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3000元,2月个月收一次,预交二个月,接到通知起10天内予以答复。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吴某与文某达成的租赁意向签订续租合同,不愿搬出,吴某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店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被告王某对原告吴某要求交还店面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关于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5年4月30日,吴某就某市南路11号店面之事与王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时间为三年,店面租金为1700元/月,月底交租金。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王某承租11号店面时,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万余元的转让费,并对店面进行了装修。2008年4月22日,吴某就续租的条件向王某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写明:承租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3000元,2月个月收一次,预交二个月,接到通知起10天内予以答复。2008年5月5日,吴某与另一商户文某达成了租赁意向,约定: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至,租金为2700元/月。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吴某与文某达成的租赁意向签订续租合同,不愿搬出,吴某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店面。

【分歧】

对于本案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在原告给定的10天时间内,未要求承租11号店面,已丧失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有优先承租权,可以要求继续租赁原告的店面。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2005年4月3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也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第七条“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是对被告王某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约定。2008年4月22日,原告吴某向被告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续租的条件是每月租金3000元,被告王某未予答复,但2008年5月3日,原告吴某与文某成的租赁意向是每月租金2700元,原告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对每月租金2700元的租赁条件,放弃了优先承租权,现被告王某同意按该意向条件续租店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被告王某对原告吴某要求交还店面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易康 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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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该房屋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该房屋吗?

    内容: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方某可以将房屋留作自用,也可以高价出租给他人。”依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还给出租人。在这一事件中,既然房主方某不愿意选择续租,那么你们所签订的一年的租赁期届满时,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将终止,您应当将该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房屋的情况下是否可将房屋转租他人这一问题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租赁期满,出租人虽没有义务和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但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于第三人的优先承租权。那么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该房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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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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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

    内容:■ 房地产拍卖的流程■ 房产竞拍技巧■ 房产拍卖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分析■ 房产拍卖违约纠纷的处理那么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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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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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浅析新法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保护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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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浅析新法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保护

    内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裁判法官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是债权请求权说或物权请求权说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是导致相同案件他们意见不一致的原因。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本案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亲弟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就不存在了,则承租人不可以以侵犯优先购买权请求赔偿责任了。那么浅析新法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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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一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其二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其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其四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其五没有其它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如果申请人为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 承租人的优先权怎么办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 承租人的优先权怎么办

    内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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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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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申请优先权必须具备如下相关条件:1、专利申请必须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是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3、专利申请优先权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租房被拍卖承租人有优先权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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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租房被拍卖承租人有优先权吗

    内容:张某得知后,表示自己是承租人,应当有优先购买权,遂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宣告拍卖无效。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拍卖有效,出租人以拍卖方式转让出租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租赁期间的房屋被拍卖时,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况且,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该两条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就本案来说,刘某应当在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张某于拍卖日到场,张某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租房被拍卖承租人有优先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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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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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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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承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那么承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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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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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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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房非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出租房非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内容:而许多建筑企业仿佛抓住一棵救命的稻草,只要发包人不给付工程款 就按该条规定请求法院依优先权处理,而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条件 ,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本案中,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 债权执行对象。承租人未按时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构成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设定的担保方式追究承租人的责任。那么出租房非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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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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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租期未到房被卖,优先权还有效吗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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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租期未到房被卖,优先权还有效吗

    内容: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若协商不成,则可以诉之法院实现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那么租期未到房被卖,优先权还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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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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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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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

    内容: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王某承租11号店面时,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万余元的转让费,并对店面进行了装修。2008年4月22日,吴某就续租的条件向王某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写明:承租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3000元,2月个月收一次,预交二个月,接到通知起10天内予以答复。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吴某与文某达成的租赁意向签订续租合同,不愿搬出,吴某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店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被告王某对原告吴某要求交还店面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那么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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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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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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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 民法典 》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主观: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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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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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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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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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双方均同意续约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内容:出租人违约、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法律主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房屋 租赁合同 可以因为期间届满而终止,或者期限虽然没有届满但是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会因此而终止,简述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1、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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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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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内容: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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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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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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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法律主观: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是否需要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若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根据 租赁合同 继续居住,具体搬离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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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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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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