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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法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保护

吴梦云律师2021.12.24821人阅读
导读: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裁判法官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是债权请求权说或物权请求权说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是导致相同案件他们意见不一致的原因。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本案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亲弟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就不存在了,则承租人不可以以侵犯优先购买权请求赔偿责任了。那么浅析新法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裁判法官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是债权请求权说或物权请求权说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是导致相同案件他们意见不一致的原因。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本案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亲弟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就不存在了,则承租人不可以以侵犯优先购买权请求赔偿责任了。关于浅析新法对承租人优先权的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8年元月份,原告陈某和被告徐某签订了一份房租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徐某将新干县商贸中心处的商品房出租给原告陈某三年,陈某每年支付租金8000元。但2009年7月份,徐某将房租卖给其亲弟弟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陈某知道后,以徐某和其弟共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于2009年8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徐某与其弟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请求以相同价格购买该房屋。

【分歧】

针对本案存有3种处理意见:

第一,确认徐某与其亲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应驳回李某以相同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第二,确认徐某与其亲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支持李某以相同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第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徐某与其亲弟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不支持承租人陈某的优先购买权。

【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直以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根据《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理,但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上述第一、第二种处理意见即出租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是否可以迳行判决承租人依据该协议直接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裁判法官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是债权请求权说或物权请求权说或附条件的形成权说,是导致相同案件他们意见不一致的原因。

现在,根据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审判难点。

《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废止了《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那么在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量承租人直接实现优先购买权,对此,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以往审判经验,考虑到一般情况下,优先购买权的难以行使,笔者认为《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法律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因此法院不宜直接裁量承租人直接实现优先购买权。

那么本案中承租人是否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不可以。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三)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在本案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亲弟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就不存在了,则承租人不可以以侵犯优先购买权请求赔偿责任了。

当然对于本案在审理期间刚好贯穿该《解释》施行前后,因此能够直接适用《解释》之规定是无疑的。

作者:新干县人民法院 吴国华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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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可以要求安置费用和相关装修设施费用的赔偿。承租人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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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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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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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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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

    内容: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王某承租11号店面时,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万余元的转让费,并对店面进行了装修。2008年4月22日,吴某就续租的条件向王某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写明:承租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3000元,2月个月收一次,预交二个月,接到通知起10天内予以答复。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吴某与文某达成的租赁意向签订续租合同,不愿搬出,吴某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店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被告王某对原告吴某要求交还店面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那么续租条件不一,承租人还有优先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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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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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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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俊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各国立法无论是对实体权利还是具体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先申请破产后又向重整程序转换,原因在于为了避免单一债权人单方行使债权。那么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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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物权法》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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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属于《物权法》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几种?

    内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法第22条规定亦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承租人的这种机会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权益,也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鉴于抵押权乃价值权之特性,即抵押权人通常意在获取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购买权则直指抵押物的所有权,尤其是考虑到合同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别保护,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于抵押权。其五,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那么属于《物权法》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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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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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时,土地承租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有: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数额,同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进行谈判,谈判未果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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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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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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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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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内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二)项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款规定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正常学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建议将“生活费、教育费”改为“抚养费”比较规范。(二)对于已健康成年或在大学就读而需要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反之,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三)对原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处理。那么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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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实施“新法”保护大专生实习权益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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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宁波实施“新法”保护大专生实习权益

    内容:实习三月及以上月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半明起,宁波实施“新法”保护大专生实习时的权益 传统的观念里,学生到外面去实习,就应当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只要能学到东西。校、企不得通过中介组织学生实习工作 早在《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出台前,宁波对学生实习其实已经有所规定。《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正是承接《条例》,对校企合作、学生实习等具体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那么宁波实施“新法”保护大专生实习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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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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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内容: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明确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那么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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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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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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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

    内容:■ 房地产拍卖的流程■ 房产竞拍技巧■ 房产拍卖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分析■ 房产拍卖违约纠纷的处理那么承租人在拍卖中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120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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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被拍卖承租人有优先权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租房被拍卖承租人有优先权吗

    内容:张某得知后,表示自己是承租人,应当有优先购买权,遂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宣告拍卖无效。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拍卖有效,出租人以拍卖方式转让出租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租赁期间的房屋被拍卖时,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况且,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该两条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就本案来说,刘某应当在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张某于拍卖日到场,张某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租房被拍卖承租人有优先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410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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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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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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