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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杨一凡律师2021.12.25205人阅读
导读:

具体的相关规定有:1、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即使出租人解除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承租人也可以以与其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具体的相关规定有:1、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即使出租人解除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承租人也可以以与其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我国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情况简述

新中国成立即确立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950年我国有关民事政策开始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①,以后的法律法规相继对此予以确认。具体的相关规定有:

1、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3、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合同法》,本文主要结合该法的规定进行初步探讨。

二、关于“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理解

对于该词组的涵义界定,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指出卖人向第三人发出出卖租赁房屋的要约或对第三人发出的购买房屋的要约作出承诺;二是认为指承租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三是认为指第三人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第三人对承租人出卖房屋的要约作出承诺;。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是:1、《合同法》第230条条文中没有涉及买受人,这意味着构成此条件并不需设计买受人,仅有出卖人就可以成就此条件。2、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对“出卖”的理解就只能理解为以防出卖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3、从《合同法》第230条条文结构分析,该条还要求出卖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卖人的通知义务是在出卖之前,买受人是否承诺对出卖人的通知义务没有影响。4、提前通知是出卖人基于租赁合同的法定义务,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即向第三人作出出卖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本身就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理应受到一定的制裁,无需再以第三人是否作出承诺作为先决条件。5、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实际转以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与合同法规定的前提条件显然不符,而且,可能造成即使承租人了解了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只要出租人不办理过户登记,就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使得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

因此,即使出租人解除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承租人也可以以与其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理解该条件时还需注意,在因赠与、遗赠、继承、公用征收等非因买卖而转移标的物时,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会扩大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范围,造成对他人权利的过分干预。但是,对有些情况尚需具体分析:

第一,在标的物拍卖的情况下,由于拍卖是以公开竞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拍卖就失去意义。

第二,在赠与的情况下,由于赠与更多考虑的是受让人的身份关系,与买卖不同,故不属于“出卖租赁房屋”,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赠与中还包含有买卖的因素,也因为其不属于纯粹的买卖关系,同样不能行使。

第三,在互易的情况下,互易合同是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虽然表现为特定物与特定物之交换,但仍然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如果对待给付为种类物,承租人也可以提出,则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关于“同等条件”的理解

是否具备同等条件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一重要前提。从理论上分析,出卖人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购买,对出卖人的利益本不应造成影响,但是,实践中,因优先购买权发生纠纷往往处于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了解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待到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将在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出卖人由此被迫陷入二重买卖的尴尬境地;二是出卖人根本不愿意将房屋出卖给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时隐瞒真实条件,致使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两种情况下对同等条件的认识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对同等条件的含义,学界和审判实践中有多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认购的条件应与其他买受人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条件大致相等,即为同等条件。三是认为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的同一,如果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了其他买受人一种较优惠的价格,而这些特殊原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这和金钱加入价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钱计算,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房价。①四是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即为同等价格,如果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同等条件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当事人原来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条件,可以成为同等条件的组成部分,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②

笔者认为,对同等条件的解释应当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从严要求。在指导思想上要把握三点:首先,要体现优先购买权的相对性和有条件性;其次,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第三,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条件,二是价款支付条件。购买人给定的购买标的物的价格条件与出卖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称是同等条件的首要基本条件,是第一位的。价款支付条件是第二位的,它是在价格条件以精确的前提下才考虑的。价款支付条件主要是指支付价款的时间和次数,在最短的时间里一次性支付价款与在很长时间里分次支付价款相比显然是不同等的,可以导致间接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所以,价款支付条件必须列入“同等条件”的内容范畴。③只有在两个条件都同等,优先购买权人才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对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定金等条款,不应苛求绝对的同一。对于同等条件的掌握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不能忽视对出卖人于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买受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身份和情感因素等。对其同一,应首先建立在保障出售人能够充分实现交易利益的基础之上。如出售人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同意第三人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分期付款或同意先交割后付款或减少定金等。在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显然不能照此办理,可以借鉴德国的规定,要求先买权人必须为延期偿付的价金提供担保,方能成立。

当然,同等条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等同,如果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条件优于第三人提供的条件,出卖人则不能拒绝其行使先买权。只有当先买权人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人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先买权的行使。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处理

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出卖人、买受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等多人参加诉讼,该类诉讼一般是由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可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因此,买受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只要条件相同,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笔者认为,在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其诉讼请求不仅应当要求确认出卖人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应同时要求法院在法律文书中确定其与出卖人之间形成同于出卖人于第三人见买卖条件的买卖合同,以免讼累或其他可能发生的损害优先购买权人利益的事由。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租人在提起诉讼时,并未提出要求按同等条件购买承租房屋,人民法院无权对此实体问题直接加以判定。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自愿诉讼原则,人民法院无强制起诉权,尽管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决定与要求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购买承租房屋有密切关系,甚至直接涉及房屋出租人的利益,但人民法院不能对上述两个不同的诉讼合并处理。

尽管如此,如果承租人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时未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法官应当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同意购买承租房屋。如果其不同意购买,就会导致一旦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涉讼房屋无法出售,此时,承租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显然属于恶意之诉。为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无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则人们法院不宜直接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以承租人是否同意按同等条件购买承租房屋为前提来断定是否需要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在处理优先购买权纠纷时,还可以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将相应的购物款先兴交至法院,由法院暂行保管,以确保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优先购买权交易的顺利完成。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租人利用优先购买权恶意提起诉讼的机会,阻挠出租人正常出售房屋,又有利于房屋价值的充分实现,同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法律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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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关某未告知刘某,将房屋出卖给陆某,并将房屋产权变更至陆某名下,而陆某为善意取得,在此情况下,刘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不应获得支持,但刘某可以要求关某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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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价格不一致 承租人应该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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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住宅房屋时,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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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容:法律主观: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是否需要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若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根据 租赁合同 继续居住,具体搬离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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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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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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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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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内容: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那么房屋被拍卖,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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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二十八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那么抵偿债务产生的房屋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2517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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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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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

    内容:原告周xx认为,本人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出租的房屋。更何况,本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何xx,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房屋承租期间,原告在未经本人同意、亦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将本人承租的房屋擅自出售给第三人何xx,原告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本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时腾出房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574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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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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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的几点思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关于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的几点思考

    内容:殷行社区房屋总面积527万平方米,其中售后产权房屋面积350万平方米,现有36家物业公司。但在管理中也出现不少新情况和新矛盾,特别是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矛盾尤为突出,需要引起思考并采取相应对策。几年来,殷行街道抓住社区建设管理试点机遇,勇于探索物业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网络。殷行街道积极配合房地办,理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系。在开展“满意物业”创建活动中,殷行街道抓住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突破,注重工作实效。殷行街道会同房地办,依靠新村片党委和居民区党组织,认真把好业委会人选关和选举关。那么关于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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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18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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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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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东出卖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房东出卖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内容: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是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将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房东出卖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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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100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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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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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以下情况的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1、出租人同意主持人转租的;2、承租人转租后,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 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关于承租人享有自由解除权的情形,承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哪些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1.12.3084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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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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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不返还房屋的,依然能退押金,但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返还房屋可扣除相应押金的,出租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原告刘润成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张毅宏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张毅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宝联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2月12日,被告方通过第三人宝联公司告知原告,已将原告租赁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毅宏。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是中南花园2栋B4-901房的合法租赁方,依法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第三人张毅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那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952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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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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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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