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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楼房屋预售合同的性质

李维律师2021.12.25341人阅读
导读: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那么商品楼房屋预售合同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关于商品楼房屋预售合同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

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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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1、仔细了解开发商的按揭政策;2、应当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是否有应有的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风险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风险

    内容:正因为预售合同的面积条款有上述缺陷,才会出现“缩小楼”。虽然由房产主管机关制订的《预售契约》规定了明确的交楼日期及延迟交楼的法律责任,但存在于合同附件的免责条款实质上完全否定了前述条款,并且因为两条款不在一处,后者往往为购房者忽略。(四)质量和保修条款房屋质量投诉是商品房投诉的热点之一,但是现行合同范本除了要求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外,并无详细的质量要求;并无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无详细保修办法。(七)产权担保条款未详细规定开发商的房屋产权存在瑕疵时购房者的救济方法,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和方式。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658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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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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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还能领房产证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还能领房产证吗?

    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权利人请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亦属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房屋预售合同纠纷还能领房产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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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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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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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内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原告张xx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所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未在房屋交付给原告张xx使用后的60日内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而是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 才履行,其行为违背了与原告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那么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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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630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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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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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商品房预售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内容:(一)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预购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在合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所以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它们,预购人完全有权怀疑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权拒绝其提出的任何要求。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69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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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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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证据法院起诉解决,以对方欺诈,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 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公证继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公证继承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与此同时需要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购房者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公证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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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44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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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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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未取得五证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五证的,可以认定有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要赔偿。
  • 房地产合同范本—商品房购销合同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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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房地产合同范本—商品房购销合同

    内容: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属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层。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该商品房产交付时,________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那么房地产合同范本—商品房购销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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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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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办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手续_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补办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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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补办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手续_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补办

    内容: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房屋未做预售登记前,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已做预售登记后,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档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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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627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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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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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

    内容:第一条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那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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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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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写明买卖双方和预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

    内容: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由于预售商品房并非不宜折价和拍卖,根据这一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发包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的因享有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居于最为优先的地位。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已经将竣工的建设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则构成承包人对其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二)注意限制开发商对预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实践中有些开发商预售前或预售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那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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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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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 商品楼房屋预售合同的性质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商品楼房屋预售合同的性质

    内容: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那么商品楼房屋预售合同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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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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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_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_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内容:这种行为是指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将其预购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陈凯旋律师
    2022.05.06545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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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的法律风险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的法律风险

    内容:什么是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定金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定金”属于法律用语,是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交付定金要注意什么1、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潜在的法律风险购房者一般在购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认购书等都具备定金性质,所支付的定金是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若一方在约定的时间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649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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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售合同与房产证的不同是:房屋预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协议,房产证是表示房屋所有权效力的证明文件;房屋预售合同由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署,房产证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 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

    内容:由于预售商品房抵押时,抵押物尚未形成,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尚未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权的银行应负责对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预售人的购房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抵押物是合法进行审查。购房人虽与预售人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不得设定抵押。那么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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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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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修补充协议注意哪些问题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修补充协议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修补充协议注意哪些问题开发商一般都是使用襄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正式合同无法修改但是却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来保障购房者自己的权益。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现在市场交易中二手房合同补充条款多为双方协商的自拟格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多为开发商拟订的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可以调整的。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对此条要予以充分注意。

    毋磊颖律师
    2022.02.225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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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有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实务中,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采取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应无异议。另外,根据《合同法》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那么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124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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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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