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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郭铭芝律师2021.12.26306人阅读
导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原告张xx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所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未在房屋交付给原告张xx使用后的60日内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而是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 才履行,其行为违背了与原告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那么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原告张xx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所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未在房屋交付给原告张xx使用后的60日内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而是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 才履行,其行为违背了与原告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关于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要点提示]

《房屋预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张xx支付违约金15044.99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 付了购房款,上诉人却未按约于交付房屋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被上诉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侵害了被上诉 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最终提供完备房屋交易资料的时间应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房地产业务受理单》的时间为依据,原审据此判决本案 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当事人原告张xx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 同》,因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约经平等协商,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如约定支付购房质保金等,这些预见充分说明双方是 基于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有效无可争议。笔者仅就本案中原、被告当事人诉辩 的违约是否构成和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作如下评析。

(一)认定报送登记资料为合同内容是判断被告违约的关键。原告张xx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大都置业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给张xx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事实上是:2003年9月30日双方交房付款,2004年9月2日房地产权监理部门出具产权证明,2004年11月4日房地产管理机构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原告诉称被告迟延了374天,于2004年11月4日才履行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交登记机关的义务,被告辩称因已办理了整栋商品 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该大产权证就已经完全具备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各个商品套房的小产权证是原告等买受方个人的事情,被告作为开发商只 是协助办理,能够为其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我国现行商品房开发买卖 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所称的大产权证。开发商取得该大产权证后在销售过程中再分户办理买受人各自的房地产权属证,即被告大都置业公 司所称的小产权证。由此可知,开发商办理大产权证是买受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笔者认为大产权证办理结束后开发商的义务谈不上结束,而仅仅是售房行为的开 始。本案中,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原告张xx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其间,被告不仅要承担配合、协助职责,而且还应当积极 承担报送需由其提供备案资料的义务,而不应当拖延至房屋交付使用60日以后。况且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接受了原告的书面委托,承诺为其办理小产权证(笔者 认为此举多余)。所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未在房屋交付给原告张xx使用后的60日内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而是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 才履行,其行为违背了与原告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二)把握继续性债权,是认定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 核心内容。被告大都置业公司应当于交付房屋后60日内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由其提供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事实上是在其 违约后的2004年11月4日才履行该合同义务。那么,原告张xx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审理中,原、被告诉辩主张完全对 立。一、二审法院肯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2004年11月4日,支持了张xx主张,批驳了大都置业公司关于2003年11月30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 算点的抗辩,是正确的(违约期和违约金额值得商榷),这是因为:

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与原告张xx在合同中约定的按日计算违约金来看,该违约金 是继续性债权,而非一时性债权。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在适用诉讼时效上存在着区别。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其内容和范围不因时间改变 而发生变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而继续性债权适用时效相对复杂一些:一方面我们可以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如本案中 原告张xx交付了购房款,已经占有并使用被告大都置业公司预售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的义务。被告大都置业公 司延期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构成违约。在违约期间(2003年11月29日-2004年11月4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持续发 生的,原告张xx获得违约金额是不断增加的。所以,原告张xx要求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提交资 料到产权部门登记的次日即2004年11月5日起计算,本案原告张xx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诉 讼时效的适用上我们可以根据继续性债权的结构特点将其区分为若干个小债权,每个小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如本案中按日计算违约金,只 要逾期1日,那么就存在1日的违约金之债。如果按周计算则逾期1周即产生1周的违约金之债;如果按月计算则逾期1月即产生1月的违约金之债。故随着时间的 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小债权就连续不断地到达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小债务接踵而至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当债务人适当地清偿某个 小债务时,债权人相应的小债权就得以实现。当债务人履行最后一项小债务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了实现。所以,我们对继续性债权的每一个小债权可 以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这样能够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原告张xx享有的从2003年11月29日至2004年2月27日期间 的违约金诉权,已经罹于两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有权抗辩原告张xx的履行请求权,也有权拒绝支付此间的违约金。原告张xx享有的从2004 年2月28日至2004年11月4日期间的违约金诉权,到原告张xx于2006年2月28日主张时尚未超过两年的时效期间,被告大都置业公司对此必须承担 违约责任,依照《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约定应当给原告张xx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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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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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

    内容:第一条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那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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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为人也可以直接诉讼或仲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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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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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预售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因与上诉人包cc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法民初字第 42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高子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郎洪奎,上诉人包一凡委托代理人张艳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那么预售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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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现很多情况影响房屋的竣工,所以对于预购方存在一定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3、支付方式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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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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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写明买卖双方和预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_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_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内容:这种行为是指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将其预购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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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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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 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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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xx诉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我的损失。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杨晴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称,我公司与杨xx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在履行协议中,杨xx没有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且有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杨晴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xx的无理请求。原告杨xx针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解我每一笔款都有领条,不存在多领的现象。那么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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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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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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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商品房出卖人的义务是:(一)按照约定的要求交付房屋;(二)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三)提供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房屋交接书;(四)及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内容: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说明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协商本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卖方)拒绝提供已生效合同给乙方(买方)的,可拨打投诉电话反映。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那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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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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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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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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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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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新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新版)

    内容:请以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为准。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新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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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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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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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缔约过失。省建工集团明知蔡xx不具备承包资质,仍违法允许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蔡xx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民工集体上访,致使省建工集团荣誉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本应属蔡xx的权利和义务,省建工集团只需配合,出具相应印章即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如此。省建工集团认为向建设方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办支付350万元劳务工资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则认为是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所作所为。那么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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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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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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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既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也不得提前预售,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内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必须将小产权证提供给买受人原告张xx后其义务才视为结束。所以,被告大都置业公司未在房屋交付给原告张xx使用后的60日内向产权部门报送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资料,而是迟延于2004年11月4日 才履行,其行为违背了与原告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那么张xx诉大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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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修补充协议注意哪些问题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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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修补充协议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修补充协议注意哪些问题开发商一般都是使用襄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正式合同无法修改但是却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来保障购房者自己的权益。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现在市场交易中二手房合同补充条款多为双方协商的自拟格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多为开发商拟订的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可以调整的。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对此条要予以充分注意。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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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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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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