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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张芸律师2021.12.25137人阅读
导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特殊的买卖合同,不仅履行时间长,资金数额大,而且具有一定的融资性和国家干预性,因此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左右。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其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在商品房预售中,如果不能严格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开发商极有滥用该原则从而损害预购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理解“情势变更事实”

所谓情势,有学者认为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也有认为“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该种观点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情势变更,将不可抗力包括进去。而另一方面,同一批学者又认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这就造成情势变更中的情势遇不可抗力之间的模糊不清。情势变更的事实与不可抗力应当区分开来,所谓情势,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及于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情势变更之情势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从另一种角度讲,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情势变更,但是情势变更却不一定是不可抗力引起的。

具体到商品房预售中的情势变更,可以简单类型化为以下几种:第一,国家法律修改。如前文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规制商品房预售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则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初的法律环境发生变更。第二,国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政策调整。政策性调整是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中重要的调控手段,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调控政策,从而致使合同履行有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第三,经济环境巨变。此处应当区分情势变更中的经济环境剧变与商业风险。一般来讲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分有两点:首先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其次是程度,如果商业风险超出了预见范围,那么就有可能进入情势变更的范畴。例如适度的通货膨胀是商业风险,但是物价飞涨就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再次是结果,即商业风险情况下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而如果是情势变更,则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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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时间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到商品房移转登记手续的办理这一区间中,如果相关情势发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前或者签订之时,即使有一方当事人对此情势并不知情,也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而要适用有关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的相关规则。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不产生影响,没有情势变更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进行调整,待履行完毕之后之后,当事人双方能否主张。笔者认为,如果存在情势变更但双方当事人仍然互相履行,应当认定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视为双方当事人已经放弃了情势变更的主张。

三、情势变更事由的不可预见性问题

情势变更的目前在于调整合同双方利益非自愿的失衡,因此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由有所预见,无论其是否采取一定手段加以应对,都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对该种后果的自愿承担,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平,不能适用这一原则。预见的标准观点不一,有认为应当采用主观标准,认为应当以遭受不利益一方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也有认为应当依据客观标准,即根据一个一般的、合理的人标准为判断。依据主观标准增大订约成本和司法成本,依据客观标准则有可能在个案中有失公平。事实上对个案中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及应当考虑当事人个体的特殊情况,也应按照客观原则进行考评,并且结合订约当时交易实况进行判断。

四、“显失公平”的确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出现是公平原则与合同法中契约必守原则的协调。契约必守原则在情势变更出现的情况下让位于更高位阶的公平原则,从而打破原有契约对原有合同进行调整。这就决定显失公平成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本质条件。该显失公平是指维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继续如约履行将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于显失公平应当有程度要求,否则势必造成对情势变更的滥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对程度的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认为利益失衡的程度十分严重,造成一方严重受损,对于另一方是否因此获得明显利益则不应要求。因为情势变更在于做到利益的衡平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一方因为情势变更继续如约履行合同将遭受重大损失就可以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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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影响预售合同最终履行结果的因素很多,最终造成不公平的原因也有很多。只有在发生情势变更并且由该变更引起显失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复杂,涉及范围广,在商品房预售中适用情势变更应当严格把握,否则有可能演变成预售人损害预购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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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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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合同变更的要求主要包括:1、注销以及变更登记备案前,应当先行撤销抵押登记;2、需要出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合同等材料;3、需要先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如果变更买受人或房号等主要条款内容的,需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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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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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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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有其适用基础。1921年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和二战后拉伦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成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二)英美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最初也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坚持“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英国从衡平观念出发于1903年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也确立了此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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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1、仔细了解开发商的按揭政策;2、应当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是否有应有的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确实发生了市场建筑材料上涨的情况,但属市场正常波动,甲公司不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移风险责任。因此,甲公司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对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这不是疏漏,而是立法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那么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123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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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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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适用民法典、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5137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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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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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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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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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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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内容:应当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造成预售方不能履行原因有很多,有违约的情形,也有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排除不公平的结果,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能因预售方在对自明显不利的情况不同意提供担保就机械地一概解除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排除合同成立以后,因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给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后果,当可能造成这种不公平后果的因素被清除后,则不安抗诉归于消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原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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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489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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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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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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