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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任冰峰律师2021.12.31236人阅读
导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确实发生了市场建筑材料上涨的情况,但属市场正常波动,甲公司不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移风险责任。因此,甲公司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对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这不是疏漏,而是立法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那么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确实发生了市场建筑材料上涨的情况,但属市场正常波动,甲公司不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移风险责任。因此,甲公司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对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这不是疏漏,而是立法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关于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04年3月,雷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雷某购买甲公司一套商品房,房屋按每平方米980元计价,房屋总价款为10.5万元,交房期是2005年5月1日。合同载明了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及其相关事宜。预售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雷某如期交付了前两期的房价款,第3期的房价款交付未到期。

2005年2月,甲公司因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房屋建造的成本增加,遂向雷某提出房屋价格每平方米提高100元,并发出了书面通知。雷某表示异议,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订立,不能随意变动,不同意甲公司提高房价。甲公司则以情势变更为由,坚持房价上调。因此,雷某寻求法律保护,一纸诉状将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甲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情势变更原则是否构成房地产公司提高商品房售价的理由。对此,产生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如果继续以每平方米980元售出,则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变化将会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甲公司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确实发生了市场建筑材料上涨的情况,但属市场正常波动,甲公司不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移风险责任。因此,甲公司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

【评析】甲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完全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其销售价格的,甲公司对于建筑材料是否涨价及其他费用是否增加,是应当预见的。如果出现预见失误,导致建筑成本增加,这本身是一种商业风险,应当由销售方承担。如果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筑材料涨价为由提高销售价格,就会使房地产公司随意借口自己缺乏经验或不了解行情而任意变更合同内容,就将出现销售方只能盈利不能亏损的情况;假如甲公司可以以建筑材料涨价为由提高销售价格,那么,购房人也可以建筑材料跌价为由,要求降低销售价格,而这是销售商不会同意的。因此,不管从维护依法成立的合同的严肃性出发,还是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出发,对于双方订立的房屋价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至于甲公司以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解除合同的,除非其能证明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合同基础动摇,达不到合同目的,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显失公平,否则不能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合同完毕前,因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它适用于合同虽能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的场合,而非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对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这不是疏漏,而是立法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变化。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雷某和甲公司并未在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就诉争房屋的价格调整问题作出约定,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未与雷某协商一致就擅自提高商品房售价的行为就是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公司的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要求,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

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民法基本支柱的“过错责任”论不能受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

3、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的发生,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4、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的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

5、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

6、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建筑材料涨价属正常的价格波动,不是情势变更适用的范围。关于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过如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的“微利房”、“解困房”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予以支持。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甲公司提高价格的理由是市场上建筑材料价格有所上涨,按照法律规定,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法院对雷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page]

作者:彭跃进 章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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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要求该集团和张雪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该集团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是显失公平的。那么如何正确行使情势变更原则避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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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

    内容: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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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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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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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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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

    内容: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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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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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变更合同只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一般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口头变更合同有效。书面签订合同后口头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如果书面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必须书面变更,那么口头形式变更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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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内容: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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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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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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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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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内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那么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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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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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确实发生了市场建筑材料上涨的情况,但属市场正常波动,甲公司不能片面强调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转移风险责任。因此,甲公司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提高商品房售价。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对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这不是疏漏,而是立法未采纳这一意见,但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所以在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那么原材料涨价不是情势变更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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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有其适用基础。1921年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和二战后拉伦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成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二)英美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最初也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而是坚持“绝对合同责任理论”。英国从衡平观念出发于1903年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也确立了此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119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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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内容: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那么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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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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