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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

崔玉君律师2021.12.29669人阅读
导读:

近日,卖房人周先生就因为签了阴阳合同,遭对方“赖账”,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遗憾的是,出于轻信,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刘某。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避税条款无效,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仍然是有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合法。那么签订阴阳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卖房人周先生就因为签了阴阳合同,遭对方“赖账”,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遗憾的是,出于轻信,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刘某。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避税条款无效,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仍然是有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合法。关于签订阴阳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卖房人周先生就因为签了阴阳合同,遭对方“赖账”,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由于房子已经被转卖,而“赖账者”是外地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虽然周先生赢了官司恐怕也拿不到钱了。

房子过户了余款拿不到

据周先生起诉说,2007年5月21日,他经过厦门一位中介介绍,与购房者刘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周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沧区的一个店面出售给刘某,该店建筑面积为33.65平方米,总价款为275000元。

签订协议当天,刘某付了20000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刘某将在2007年6月10日前向周先生支付10多万元,另外,刘某再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该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周先生账户。但事实上,周先生根本就没有拿到这些钱。据悉,周先生等待刘某申请银行贷款期间,刘某又突然说,不想贷款了,原定的贷款部分他打算以现金形式付给周先生。

遗憾的是,出于轻信,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刘某。也就是说,把房子过户给对方时,周先生一共只收到了近5万元购房款,还有22万多元余款尚未拿到。刘某取得讼争房产产权证后,拒不付清房款。周先生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

一房两价格哪个是真的?

但是,被告刘某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他答辩说,周先生起诉的“购房款27.5万元”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221614元。他主张《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后,是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227500元”价款的变更,房产总价款应按221614元认定。刘某还说,合同签订后,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现在所欠房款金额仅为1595元。

但是,海沧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购房价格约定为221614元,其实是为避税而设。事实上,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是275000元。而且,经法官调查,刘某称“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完全是在说谎。真相是他一共只付了近5万元购房款,还有225381元没付。因此,法官判决要求刘某还清余款。

更让周先生伤心的是,他还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因为,法院还将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追查周先生出售这套房产时的逃税行为。[page]

法官说法

签阴阳合同得不偿失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已经属于“公开的秘密”。但是,谁是阴阳合同的受害者呢?法官提醒说,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法官说,“阴阳”合同蕴藏着极大风险。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根据偷漏税款数额的大小,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费可能大幅增加。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所以,为避税签阴阳合同,很可能得不偿失,还是要如实申报价格比较妥当。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避税条款无效,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仍然是有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合法。他们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时签订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关于房款的约定系为避税所为,此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其余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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