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

杨一凡律师2021.12.2975人阅读
导读:

如果此时夫妻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已经登记后,即使双方将其约定为共有财产,但双方均未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的,则视为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登记机关没有义务审查该宗房产是否为共有产,仍然将其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一方处置即可。那么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此时夫妻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已经登记后,即使双方将其约定为共有财产,但双方均未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的,则视为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登记机关没有义务审查该宗房产是否为共有产,仍然将其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一方处置即可。关于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财产”的登记一直困扰着登记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出台一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来规范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标准。笔者现将个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进行归纳,主要为以下几种: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请登记;婚前购买并已登记的房屋婚后申请转让;婚前的合法建房婚后首次申请登记;丧偶后再婚的一方继承了前配偶的房产申请登记;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申请转让前次婚姻中所分得的房产;婚后通过购买、建设、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申请登记。上述各种情形登记时如何把关,笔者将个人观点阐述如下。

一、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请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只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形成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原则。未进行房屋登记,买方当然没有取得物权,买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视为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登记。如果此时夫妻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共有为主,也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个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此时可以按其约定进行登记。

二、 婚前购买并己登记的房屋,婚后申请转让。

《物权法》第九条,以及《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属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条款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房屋在一方婚前已经登记的,即说明该房产属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对是否要审查夫妻在婚后对该房产权属有无重新约定,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审查。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即使婚前已经登记,如果在婚后已经约定为共有财产,则夫妻双方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处分时仍按照婚前财产由一人处分, 则侵害了共有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需审查。根据《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已经登记后,即使双方将其约定为共有财产,但双方均未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的,则视为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登记机关没有义务审查该宗房产是否为共有产,仍然将其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一方处置即可。笔者认为,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登记,并不符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同时增加了登记机关的审查难度和社会压力,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第二种观点不仅便于操作,也符合立法宗旨,更符合人们对财产归属的认定习惯。[page]

三、婚前合法建房,婚后首次申请登记。

笔者认为,婚前建造的房屋和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登记时应当有所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合法建房自建成之日起,建造人就取得了物权,当然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建造人申请房屋的初始登记时,只要其能够举证该房屋为其婚前建造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房屋登记为其一方的独有产权,如夫妻双方约定为共有的,从其约定。

四、丧偶后再婚的一方继承了前配偶房产,申请登记。

笔者认为,只要是继承配偶遗产的,无论该遗产是其死者的婚前财产,还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死者的配偶都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物权。按照常理,继承开始的时点,死者的配偶是不可能和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那么,该房产当然属于死者配偶的婚前财产,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属于死者配偶的婚前财产,即使已与他人再婚,也不影响其权利取得。

五、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申请转让前次婚姻中所得房产。

笔者认为,和第四种情形类似,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前一次婚姻关系结束的时点上,新的婚姻关系不可能同时建立。即使从前次婚姻中受让财产的一方再婚,新的配偶也并没有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然取得该房屋的权利。显然,该房产不属于新婚姻关系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除非丧偶一方已经将此房与新配偶约定为夫妻共有并进行登记,否则丧偶一方在转让房产时,并不需要新配偶的同意。

六、婚后通过购买、建设、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申请登记。

这种类型的房屋登记相对简单明了,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您好,具体可以电话沟通给您指导意见
  • 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什么资料_房产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什么资料_房产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求办理房子权属挂号的材料抄送房子所在地房地产主管有些。需求留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仍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交纳凭据,这两笔金钱的交纳凭据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丢失会影响取得房产证。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李孟阳律师
    2022.05.07561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7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农村老家是乡镇下的农村,还是城市里的,一般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一般只能是继承,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土地属于国有2、法律规定如下: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房产证的产权年限是从什么时候起算的_房屋产权年限何时起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房产证的产权年限是从什么时候起算的_房屋产权年限何时起算

    内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龙珊律师
    2022.05.072003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9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双方婚后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双方婚后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内容:()夫妻双方婚后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夫妻双方婚后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885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之间违背了相互忠实的原则是否可以起诉?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妻之间违背了相互忠实的原则是否可以起诉?

    内容:最终李某发现不对,经常与程某打架,结果不但没有改变现状竟然导致程某不再回家。李某无奈,遂一直诉状将程某诉至法院,理由是:程某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事实上只是违背了忠实的义务而没有构成其他犯罪情况或者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当事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上的具体规定,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李某的诉讼应当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夫妻之间违背了相互忠实的原则是否可以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53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3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依然需要女方配合去办理手续
  • 集资房的产权归属,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集资房的产权归属,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集资房的产权归属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以及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集资房的产权归属,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4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你好,请详细描述您的案情,会有专人联系您。
  • 夫妻个人财产的类型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夫妻个人财产的类型有哪些

    内容:夫妻个人财产的类型有哪些(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婚前个人的积蓄,在婚后用于买房,虽然房子是婚后所买,但用的是婚前积蓄,依旧认定为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那么夫妻个人财产的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722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9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诉讼的类型包括:因补偿数额、补偿方式不一致导致拆迁协议无法签订的;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共有人不服的;因空挂户口、结婚、生育、继承导致拆迁人内部分割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发生纠纷的;违章搭建的补偿面积发生争议的;拆迁人未按期交付置换房屋的;双方达成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不愿意搬离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内容: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15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知识产权的四个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有哪些类型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知识产权的四个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有哪些类型

    内容: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李楠楠律师
    2023.08.30109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6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一方的房屋可以自行处理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妻一方的房屋可以自行处理吗

    内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关于夫妻一方的房屋可以自行处理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34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内容: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6、法院出具收据。

    张嘉娱律师
    2022.04.0858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0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那你只是放弃产权登记呢,还是放弃财产权利?你要说清楚
  • 产权人去世后,房屋归属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产权人去世后,房屋归属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赵金保律师
    2022.04.0320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离婚诉讼一般不处理第三人财产
  • 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86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离婚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离婚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内容:夫妻离婚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那么夫妻离婚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3937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以下房屋不可以办理抵押房贷:(一)小产权房;(二)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三)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四)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五)公益用途房屋;(六)文物保护建筑;(七)违章建筑;(八)权属有争议的房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

    内容:如果此时夫妻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已经登记后,即使双方将其约定为共有财产,但双方均未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的,则视为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登记机关没有义务审查该宗房产是否为共有产,仍然将其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一方处置即可。那么夫妻之间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存在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975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58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是虚无的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是虚无的吗

    内容:因此,根据以上,以夫妻名义同居取得的财产,如果结成的事实婚姻未得到法律认可,比如一般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结成的事实婚姻将难以被认可,所以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是虚无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1160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杨一凡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