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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评析

任冰峰律师2022.01.01176人阅读
导读:

重大误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研究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那么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大误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研究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关于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评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大误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

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对此问题,如果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就比较明显了,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

二是如果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一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对其撤销权没有影响,如德国、瑞士;二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则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三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则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法律没有对此问题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表意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话,则不得享有撤销权。我们不认同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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